
如何辦理開業稅務登記手續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辦理企業開業稅務登記需填寫《稅務登記表》,并出示、提供以下證件資料:
1、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原件、或其他有權部門核發的核準執業證件原件,提供其復印件一式兩份。
2、工商部門核發的公司名稱核準通知書原件(不是預先核準通知書)、或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原件,提供其復印件一式兩份。
3、技術監督部門核發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副本原件,提供其復印件一式兩份。
4、注冊地址及生產、經營地址證明原件,租賃協議原件(如出租人是自然人的,還必須另外提供產權證復印件),提供其復印件一式兩份。
5、公司章程復印件一式兩份。
6、有權部門出具的驗資報告原件、或資金繳存證明原件、或評估報告原件,提供其復印件一式兩份(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除外)。
7、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提供其復印件一式三份,分別粘貼在三份《稅務登記表》的相應位置上。
8、提供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近期免冠1寸照片三份,分別粘貼在三份《稅務登記表》的相應位置上。
9、已填寫、粘貼、加蓋公章、準備完畢的《稅務登記表》一式三份。
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外國企業開業稅務登記除以上資料外,還須出示、提供以下證件資料:
1、外經貿局批文復印件。
2、提供總機構稅務登記證副本(國、地稅)復印件一式兩份(僅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必須提供)
如何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手續
納稅人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如實提供下列證件、資料,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一)工商登記變更表及工商營業執照;(二)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三)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登記表等);(四)其他有關資料?!?/span>
如何辦理稅務登記注銷手續
納稅人依法終止納稅人義務的,應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經稅務機關核準后,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
如何補辦《稅務登記證》
企業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正本、副本發生遺失、被盜、毀損的,必須在登報聲明作廢后到國稅局辦稅服務廳相應窗口出示、提供如下證件、資料,辦理補辦手續:
1、出示現存的《稅務登記證》正本或副本(如全部遺失,則不做該項要求)。
2、提供刊登遺失聲明的當地報紙原件。
3、提供加蓋了納稅人公章的《補辦稅務登記證正本、副本申請報告》。
4、交付《稅務登記證》正本、副本工本費。
稅務登記分類型具體規定:
1.設立登記(單位納稅人)
一、業務概述
稅務登記是整個稅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環節,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基本情況及生產經營項目進行登記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也是納稅人已經納入稅務機關監督管理的一項證明。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具有應稅收入、應稅財產或應稅行為的各類納稅人,都應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本涉稅事項適用于單位納稅人、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辦理稅務登記。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國稅發〔2006〕38號)
《汽油、柴油消費稅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5〕133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稅務登記表(適用單位納稅人)》,1份(聯合辦證2份)
《房屋、土地、車船情況登記表》(聯合辦證需提供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2.注冊地址及生產、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請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須提供產權證明的復印件;如生產、經營地址與注冊地址不一致,分別提供相應證明
3.驗資報告或評估報告原件及其復印件
4.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5.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復印件
6.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
7.納稅人跨縣(市)設立的分支機構辦理稅務登記時,還須提供總機構的稅務登記證(國、地稅)副本復印件
8.改組改制企業還須提供有關改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復印件
9.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件的復印件
10.汽油、柴油消費稅納稅人還需提供:
(1)企業基本情況表
(2)生產裝置及工藝路線的簡要說明
(3)企業生產的所有油品名稱、產品標準及用途
11.外商投資企業還需提供商務部門批復設立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稅務機關領取稅務登記表,填寫完整后提交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如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明顯有疑點的,在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經核實符合規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核發稅務登記證件。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1)審核納稅人是否屬于本轄區管理,對于不屬于本轄區管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納稅人到管轄地稅務機關辦理登記;
(2)審核納稅人附報資料是否齊全,《稅務登記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3)審核納稅人《稅務登記表》填寫內容與附報資料是否一致,原件與復印件是否相符,復印件是否注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并由納稅人簽章,核對后原件返還納稅人;
(4)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5)按照納稅人識別號的編制規則正確錄入納稅人識別號碼;
(6)系統自動檢測納稅人的重復辦證、逾期辦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是否已存在非正常戶記錄等;
(7)如屬重復辦證,則轉入重新辦理稅務登記工作流程;如納稅人逾期申請辦理稅務登記,錄入登記基本信息后進行違法違章處理;如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在系統中存在非正常走逃記錄的,則不予受理稅務登記申請并告知納稅人到被認定為非正常戶的原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接收處理;
(8)對于提交的證件、資料中有疑點的,須打印《稅務文書受理通知單》(CTAISV1.1)或《文書受理回執單》(CTAISV2.0)交納稅人,制作相應文書通知屬地稅源管理部門進行實地調查,經屬地稅源管理部門調查核實后于15個工作日內向綜合服務窗口反饋,根據核查情況決定是否予以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對經審核無誤的,在其報送的《稅務登記表》上簽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準日期,經系統中錄入核準的稅務登記信息。
2.核準、發放證件
對經審核無誤的,在其報送的《稅務登記表》上簽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準日期,經系統中錄入核準的稅務登記信息。
收取稅務登記工本費并開具行政性收費票據交付納稅人,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3.資料歸檔
2.設立登記(個體經營)
一、業務概述
稅務登記是整個稅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環節,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基本情況及生產經營項目進行登記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也是納稅人已經納入稅務機關監督管理的一項證明。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具有應稅收入、應稅財產或應稅行為的各類納稅人,都應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本涉稅事項適用于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企業辦理稅務登記。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國稅發〔2006〕38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稅務登記表(適用個體經營)》,1份(聯合辦證2份)
《房屋、土地、車船情況登記表》,2份(聯合辦證需提供)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2.業主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個體)
3.負責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個人合伙企業)
4.房產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請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須提供產權證明的復印件
5.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個體加油站、個人合伙企業及已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個體工商戶)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稅務機關領取稅務登記表,填寫完整后提交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如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明顯有疑點的,在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經核實符合規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1)審核納稅人是否屬于本轄區管理,對于不屬于本轄區管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納稅人到管轄地稅務機關辦理登記;
(2)審核納稅人附報資料是否齊全,《稅務登記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3)審核納稅人《稅務登記表》填寫內容與附報資料是否一致,原件與復印件是否相符,復印件是否注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并由納稅人簽章,核對后原件返還納稅人;
(4)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5)按照納稅人識別號的編制規則正確錄入納稅人識別號碼;
(6)系統自動檢測納稅人的重復辦證、逾期辦證、業主是否已存在非正常戶記錄等;
(7)如屬重復辦證,則轉入重新辦理稅務登記工作流程;如納稅人逾期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審核錄入登記基本信息后進行違法違章處理;如業主在系統中存在非正常走逃記錄的,則不予受理稅務登記申請并告知納稅人到被認定為非正常戶的原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接收處理;
(8)對于提交的證件、資料中有疑點的,須打印《稅務文書受理通知單》(CTAISV1.1)或《文書受理回執單》(CTAISV2.0)交納稅人,制作相應文書通知屬地稅源管理部門進行實地調查,經屬地稅源管理部門調查核實后于15個工作日內向綜合服務窗口反饋,根據核查情況決定是否予以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對經審核無誤的,在其報送的《稅務登記表》上簽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準日期,經系統中錄入核準的稅務登記信息。
2.核準、發放證件
對經審核無誤的,在其報送的《稅務登記表》上簽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準日期,經系統中錄入核準的稅務登記信息。
收取稅務登記工本費并開具行政性收費票據交付納稅人,對應享受工本費減免優惠的納稅人憑相關證件經審核無誤后免交稅務登記證工本費。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3.資料歸檔
3.設立登記(臨時經營)
一、業務概述
稅務登記是整個稅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環節,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基本情況及生產經營項目進行登記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也是納稅人已經納入稅務機關監督管理的一項證明。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具有應稅收入、應稅財產或應稅行為的各類納稅人,都應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本涉稅事項適用于: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
2.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國稅發〔2006〕3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6〕104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稅務登記表(適用臨時稅務登記納稅人)》,1份(聯合辦證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
2.項目合同或協議及其復印件
3.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的復印件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2.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3.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如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明顯有疑點的,在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經核實符合規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1)審核納稅人是否屬于本轄區管理,對于不屬于本轄區管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納稅人到管轄地稅務機關辦理登記;
(2)審核納稅人附報資料是否齊全,《稅務登記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3)審核納稅人《稅務登記表》填寫內容與附報資料是否一致,原件與復印件是否相符,復印件是否注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并由納稅人簽章,核對后原件返還納稅人;
(4)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5)按照納稅人識別號的編制規則正確錄入納稅人識別號碼;
(6)系統自動檢測納稅人的重復辦證、逾期辦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是否已存在非正常戶記錄等;
(7)如屬重復辦證,則轉入重新辦理稅務登記工作流程;如納稅人逾期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審核錄入登記基本信息后進行違法違章處理;如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在系統中存在非正常走逃記錄的,則不予受理稅務登記申請并告知納稅人到被認定為非正常戶的原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接收處理;
(8)對于提交的證件、資料中有疑點的,須打印《稅務文書受理通知單》(CTAISV1.1)或《文書受理回執單》(CTAISV2.0)交納稅人,制作相應文書通知屬地稅源管理部門進行實地調查,經屬地稅源管理部門調查核實后于15個工作日內向綜合服務窗口反饋,根據核查情況決定是否予以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對經審核無誤的,在其報送的《稅務登記表》上簽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準日期,經系統中錄入核準的稅務登記信息。
2.核準、發放證件
對經審核無誤的,在其報送的《稅務登記表》上簽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準日期,經系統中錄入核準的稅務登記信息。
收取稅務登記工本費并開具行政性收費票據交付納稅人,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3.資料歸檔
4.重新稅務登記
一、業務概述
對已經稅務機關批準注銷的納稅人由于恢復生產經營,或非正常注銷的納稅人又重新納入管理,或跨區遷移納稅人遷入時需對其進行重新稅務登記。
二、法律依據
無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重新稅務登記申請核準表》,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無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1.對于已經稅務機關批準注銷的納稅人,應于其恢復生產經營之日起30日內申請重新辦理稅務登記;
2.對于非正常注銷的納稅人應于重新納入管理之日申請重新辦理稅務登記;
3.對于已注銷的遷移納稅人,應當在原稅務登記機關注銷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重新稅務登記。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錄入資料
(1)審核《重新稅務登記申請核準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按照稅務登記事項審核提供的附送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
(3)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2.核準
對經審核無誤的,核準納稅人的重新稅務登記申請,在其報送的《重新稅務登記申請核準表》上簽署意見并簽章,在系統中錄入《重新稅務登記申請核準表》。
3.歸檔
將納稅人相關資料歸檔,并將此納稅人納入正常管理。
5.變更登記(涉及稅務登記證件內容變化的)
一、業務概述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國稅發〔2006〕38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變更稅務登記表》,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工商營業執照及工商變更登記表復印件
2.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副本)原件(涉及變動的提供)
3.業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涉及變動的提供)
4.場地使用證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產權證租賃房屋的提供租房協議和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復印件無房屋產權證的提供情況說明無償使用的提供無償使用證明(地址)(涉及變動的提供)
5.《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登記。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如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明顯有疑點的,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經核實符合規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1)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變更稅務登記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審核納稅人《變更稅務登記表》填寫內容與附報資料是否一致,原件與復印件是否相符,復印件是否注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并由納稅人簽章,核對后原件返還納稅人;
(3)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4)根據營業執照變更日期審核納稅人是否逾期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如納稅人逾期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進行違法違章處理;
(5)如納稅人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在其報送的《變更稅務登記表》上簽屬意見,在系統中錄入稅務登記變更內容;對于提交的證件、資料中有疑點的,須打印《稅務文書受理通知單》(CTAISV1.1)或《文書受理回執單》(CTAISV2.0)交納稅人,制作相應文書通知屬地稅源管理部門進行實地調查,經屬地稅源管理部門調查核實后于20個工作日內向綜合服務窗口反饋,根據核查情況決定是否予以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2.核準、發放證件
核準納稅人的變更稅務登記信息。
收取稅務登記工本費并開具行政性收費票據交付納稅人,對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憑相關證件經審核無誤后免交稅務登記證工本費。
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3.資料歸檔
6.變更登記(其他)
一、業務概述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國稅發〔2006〕38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變更稅務登記表》,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登記;
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登記。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如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明顯有疑點的,在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經核實符合規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1)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變更稅務登記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審核納稅人《變更稅務登記表》填寫內容與附報資料是否一致,原件與復印件是否相符,復印件是否注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并由納稅人簽章,核對后原件返還納稅人;
(3)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4)根據納稅人提供的變更登記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審核納稅人是否逾期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如納稅人逾期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進行違法違章處理。
2.核準
如納稅人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在其報送的《變更稅務登記表》上簽屬意見,經綜合征管信息系統中錄入稅務登記變更內容;如對于納稅人提供的證件、資料中信息有疑點的,須打印《稅務文書受理通知單》(CTAISV1.1)或《文書受理回執單》(CTAISV2.0)交納稅人,制作相應文書通知屬地稅源管理部門進行實地調查,經屬地稅源管理部門調查核實后于20個工作日內向綜合服務窗口反饋,根據核查情況錄入稅務登記變更內容。
3.資料歸檔
7.停業登記
一、業務概述
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向稅務登記機關辦理停業登記。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停業復業(提前復業)報告書》,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2.《發票領購簿》及未使用的發票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在發生停業的上月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停業登記;已辦理停業登記的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申請。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查驗資料
查驗納稅人提供證件是否有效。
2.受理審核
(1)通過系統審核納稅人是否為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納稅人,如不為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納稅人,則不予受理納稅人提出的停業申請;
(2)核對納稅人提供的稅務登記證正副本、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是否齊全、合法、有效,《停業復業(提前復業)報告書》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3)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4)審核納稅人的申請停業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5)通過系統審核納稅人是否有未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是否有未結案件,如存在以上情形,告知納稅人結清稅款、滯納金、罰款,未結案件結案,方可受理停業登記申請。
3.核準
如納稅人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停業條件的,在其報送的《停業復業(提前復業)報告書》上簽屬意見,收存納稅人有關稅務登記證正、副本、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等;經系統錄入停業核準信息,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交納稅人。
4.資料歸檔
8.復業登記
一、業務概述
辦理停業登記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在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
二、法律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無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停業復業(提前復業)報告書》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按核準的停業期限準期復業的,應當在停業到期前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復業登記;提前復業的,應當在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核準
(1)按照《停業復業(提前復業)報告書》將收存的稅務登記證正副本、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全部返還納稅人并啟用;
(2)準期復業的,以核準停業期滿次日作為復業日期;提前復業的,以提前復業的日期作為復業日期;對停業期滿未申請延期復業的納稅人,按準期復業處理,在系統中正確錄入復業信息。
2.資料歸檔
9.注銷稅務登記
一、業務概述
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2.上級主管部門批復文件或董事會決議及復印件
3.工商營業執照被吊銷的應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出的吊銷決定及復印件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在項目完工、離開中國前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2個工作日內辦結納稅人注銷登記;在注銷清算過程中未發現納稅人涉嫌偷、逃、騙、抗稅或虛開發票等行為的,在辦結受理前的涉稅事項的,應在受理后2個工作日內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錄入資料
(1)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注銷稅務登記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3)審核納稅人是否在規定時限內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如未按規定時限,則進行違法違章處理。
2.轉下一環節
審核無誤后,將納稅人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后續環節
接收上一環節轉來的資料后,進行清算,主要有以下內容:
審核納稅人是否已辦結下列涉稅事項:
(1)取消相關資格認定
(2)結清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罰款
(3)結存發票作驗舊、繳銷處理
(4)辦結申報事項
(5)防偽稅控納稅人取消防偽稅控資格、交回防偽稅控設備
(6)未結案件
對納稅人未辦結的涉稅事項進行實地清算,收回稅務登記證件。
通過以上審核,核準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在其報送的《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意見,經系統錄入注銷登記信息,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送達納稅人,將相關資料歸檔。
10.稅務登記驗證、換證
一、業務概述
稅務機關對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持有關證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驗證或者換證手續。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九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國稅發〔2006〕38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稅務登記表》,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2.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凡在國稅機關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應當在國稅機關公告的時間內申請稅務登記證驗證、換證。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錄入資料
查驗納稅人出示營業執照的有效性。
(1)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稅務登記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有誤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3)查驗納稅人提供的稅務登記證件、營業執照是否有效、一致,如不一致,告知納稅人首先變更稅務登記內容。
2.核準、發放證件
對經審核無誤的,在其報送的《稅務登記表》上簽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準日期,經綜合征管信息系統中錄入稅務登記驗、換證信息,驗證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副本副頁加蓋“已驗證”戳記,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轉入工本費收取、發放證件環節。
收取稅務登記工本費并開具行政性收費票據交付納稅人,對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憑相關證件經審核無誤后免交稅務登記證工本費。
收回舊稅務登記證件,換發新的稅務登記證件。
3.資料歸檔
11.外埠經營登記
一、業務概述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在經營活動結束后向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申報核銷。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6〕104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1.《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1份
2.《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稅務登記證副本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應當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注明地進行生產經營前,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驗。
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并結清稅款、繳銷發票。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查驗納稅人提供的《稅務登記證》副本、《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有效性;
審核報驗登記的日期是否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注明的生產經營有效期起之前,如果逾期辦理報驗登記,則進行違法違章處理。
2.核準
符合條件的,受理其外出經營活動報驗登記,經系統錄入外埠經營活動稅收證明,納入稅務管理。
3.核銷
納稅人經營活動結束申請核銷時,根據稅源管理部門查驗和管理后反饋的信息,審核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的稅款繳納、發票使用情況,如存在未結清稅款、未交回發票,責成納稅人重新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并按規定結清稅款、交回發票后,按照《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填寫《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簽署意見退還納稅人作核銷證明,經系統錄入外埠經營活動申報情況,核銷外埠經營活動稅收證明。
4.資料歸檔
12.遺失稅務證件報告
一、業務概述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報告表》,并將納稅人的名稱、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稅務登記證件有效期、發證機關名稱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作遺失聲明,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稅務證件掛失報告表》,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刊登遺失聲明的版面原件和復印件
2.刊登遺失聲明的報紙、雜志的報頭或者刊頭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1)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稅務證件掛失報告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有誤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2.核準
如納稅人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在《稅務證件掛失報告表》簽屬意見,經系統錄入證件流失信息。
3.資料歸檔
13.證件重新發放
一、業務概述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稅務證件遺失后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機關在核實相關材料后對遺失證件重新發放。
二、法律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無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稅務機關的相關處理決定資料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無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審查相關稅務處理決定是否真實。
2、核準
符合條件的,核準重新發放證件,稅務登記證件需進行工本費收取。
3、資料歸檔
14.扣繳義務人登記
一、業務概述
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扣繳義務發生后向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稅務機關在其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稅務機關不再發給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不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扣繳義務發生后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稅務機關核發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國稅發〔2006〕38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扣繳義務人登記表》,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納稅人需出示的證件
(1)《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已辦理稅務登記的)
(2)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未辦理稅務登記的)
2.納稅人需提供的資料
受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相關協議,合同原件及復印件(發生本項代扣代繳義務的)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不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錄入資料
(1)查驗納稅人出示證件是否有效。
(2)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扣繳義務登記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3)審核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登記表》填寫內容與附報資料是否一致,原件與復印件是否相符,復印件是否注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并由扣繳義務人簽章,核對后原件返還納稅人;
(4)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有誤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5)依據納稅人提供的協議合同等審核是否屬逾期辦理扣繳登記,如逾期登記則進行違法違章處理后再辦理登記事項。
2.核準、發放證件
符合條件的,核準納稅人的扣繳義務登記信息。如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只在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義務事項,經系統核定其扣繳稅種;對未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經系統錄入扣繳登記信息。
收取工本費并開具行政性收費票據交付納稅人,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3.資料歸檔
15.存款賬戶賬號報告
一、業務概述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并將其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七條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納稅人存款賬戶賬號報告表》,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需出示的資料
《稅務登記證》(副本)
2.需報送的資料
銀行開戶許可證及復印件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其全部賬號;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錄入資料
(1)查驗納稅人出示證件的有效性。
(2)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納稅人存款賬戶賬號報告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與附報資料是否一致,原件與復印件是否相符,復印件是否注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并由扣繳義務人簽章,核對后原件返還納稅人;
(3)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有誤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4)審核是否逾期辦理銀行賬號報告,如逾期辦理則進行違法違章處理;
(5)經系統錄入納稅人的銀行賬號。
2.資料歸檔
16.財務會計制度及核算軟件備案報告
一、業務概述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在領取稅務登記證件后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使用計算機記賬的,應當在使用前將會計電算化系統的會計核算軟件、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財務會計制度及核算軟件備案報告書》,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財務、會計制度或財務會計核算辦法
2.財務會計核算軟件、使用說明書(使用計算機記賬的納稅人)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使用計算機記賬的,應當在使用前將會計電算化系統的會計核算軟件、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錄入資料
(1)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財務會計制度及核算軟件備案報告書》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與附報資料是否一致;
(2)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有誤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3)審核是否逾期辦理財務會計制度及核算軟件備案事項,如逾期辦理則進行違法違章;
(4)經系統錄入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財務會計核算辦法及財務會計核算軟件名稱。
2.資料歸檔
17.納稅人跨縣(區)遷出
一、業務概述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后遷出。
二、法律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無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跨縣(區)遷出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辦理跨縣(區)遷出事項。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1)查驗納稅人出示證件的有效性;
(2)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
(3)審核納稅人是否已辦結注銷事項,如未辦結,則不予受理,告知納稅人辦結注銷事項后再辦理遷出;
2.核準
符合條件的,經系統錄入遷出信息,核準納稅人的跨區遷出事項,制作《納稅人遷移通知書》交納稅人。
3.資料歸檔
18.納稅人跨縣(區)遷入
一、業務概述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自注銷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二、法律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無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納稅人遷移通知書》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原稅務機關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
2.核準
如納稅人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經系統錄入遷入信息,納入稅務管理。
3.資料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