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納稅申報的對象
納稅人、代扣代繳義務人、代征人應當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委托代征稅款報告;在納稅期間沒有應納稅款的納稅人,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納稅人,在減稅、免稅期間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各稅種的申報期限
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人,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于期滿后十日內申報,以一天、三天、五天、十天、十五天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內申報并結算上月應納稅款。
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應當在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預繳所得稅申報;內資企業在年度終了后四十五日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年度終了后四個月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所得稅申報。
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的方式
上門申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人應當在納稅申報期限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或委托代征稅款報告。
郵寄申報。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也可以采取郵寄申報,以郵出地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電子申報。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電話語音、電子數據交換和網絡傳輸等電子方式進行納稅申報。
現場申報。對臨時取得應稅收入以及在市場內從事經營的納稅個人,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在經營現場口頭向主管稅務機關(人員)申報。
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的要求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人應當到當地稅務機關購領納稅申報表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委托代征稅款報告表,按照表式內容全面、如實填寫,并按規定加蓋印章。
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供下列有關資料和證件:
財務、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材料;
與納稅有關的合同、協議書及憑證;
稅控裝置的電子報稅資料;
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和異地完稅憑證;
境內或者境外公證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
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證件、資料。
扣繳義務人或者代征人應當按照規定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報告表或者委托代征稅款報告表,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或者委托代征稅款的合法憑證,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或者委托代征稅款有關的經濟合同、協議書。
為了做好新的工商登記注冊類型與現行的統計登記分類之間的銜接,國家統計局下發了《國家統計局辦公室關于印發企業登記注冊類型對照表的通知》(國統辦字〔2008〕105號),就如何將新的工商登記注冊類型歸類到現行的經濟類型中予以了明確。
納稅申報具體規定:
一、業務概述
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帳能力的納稅人,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使用稅控裝置。稅務機關也可以根據管理需要在某行業或某地域推行稅控裝置。
凡從事商業零售業、飲食業、娛樂業、服務業、交通運輸業等適合使用稅控收款機系列機具行業,具有一定規模和固定經營場所的納稅人,可以申請使用稅控收款機。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73號)
《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信息產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推廣應用稅控收款機加強稅源監控的通知》(國稅發〔2004〕44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稅務登記證》(副本)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無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本涉稅事項自受理之日起20工作日內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受理審核、錄入資料
(1)查驗納稅人出示的證件是否有效。
(2)審核申請資料是否齊全;
(3)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不符合要求的,制作《稅務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
(4)符合條件的制作《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文書受理回執單》(CTAISV2.0)或《稅務文書領取通知單》(CTAISV1.1)。
2.轉下一環節
審核無誤后,將全部受理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后續環節
接受上環節轉來的信息資料,進行案頭審核,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實地調查,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1.案頭審核
通過調閱納稅人的營業執照信息,確認納稅人是否具備使用稅控裝置的條件,如通過案頭無法確認,則進行實地調查。
2.實地調查
調查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能力、財務核算能力、生產經營場所等,確認納稅人是否具備使用稅控裝置的條件。
通過以上審核調查,確定審批結果,簽署審批意見,制作《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送達納稅人,將相關資料歸檔。
163.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的審批(行政許可)
一、業務概述
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帳能力的納稅人,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定期定額戶應當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銷貨登記簿,完整保存有關納稅資料,并接收稅務機關的檢查。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73號)
《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16號令)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需查驗的資料
《稅務登記證》(副本)
2.需報送的資料
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的情況說明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本涉稅事項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受理審核、錄入資料
(1)查驗納稅人出示的證件是否有效。
(2)審核申請資料是否齊全;
(3)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不符合要求的,制作《稅務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
(4)符合條件的制作《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文書受理回執單》(CTAISV2.0)或《稅務文書領取通知單》(CTAISV1.1)。
3.轉下一環節
審核無誤后,將全部受理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后續環節
接受上環節轉來的信息資料,進行案頭審核,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實地調查的,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1.案頭審核
通過調閱納稅人的營業執照信息,以及納稅人報送的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的情況說明確認納稅人是否無建帳能力。
2.實地調查
實地調查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情況、財務核算情況等,是否確無建賬能力,符合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的條件。
通過以上審核,確定審批結果,簽署審批意見,制作《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送達納稅人,將相關資料歸檔。
一、業務概述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是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或主管稅務機關依法確定的申報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的業務。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重新修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3〕5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一窗式”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5〕6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和經銷企業增值稅納稅評估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54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機動車輛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79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一)、(表二)
2.稅控IC卡(使用小容量稅控IC卡的企業還需要持有報稅數據軟盤)
3.防偽稅控開具發票匯總表及明細表
4.加蓋開戶銀行“轉訖”或“現金轉訖”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繳款書》(適用于未實行稅庫銀聯網的納稅人)
5.《成品油購銷存情況明細表》和加油IC卡、《成品油購銷存數量明細表》
6.《增值稅運輸發票抵扣清單》
7.《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
8.按月報送《機動車輛生產企業銷售明細表》及其電子信息(機動車生產企業報送)
9.每年第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報送上一年度《機動車輛生產企業銷售情況統計表》及其電子信息(機動車生產企業報送)
10.按月報送《機動車輛銷售統一發票清單》及其電子信息(機動車生產企業報送)
11.《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領用存月報表》,以及已開具的統一發票存根聯(機動車生產企業報送)
12.報送申報當期銷售所有機動車輛的《代碼清單》(機動車生產企業報送)
13.按月報送《機動車輛經銷企業銷售明細表》及其電子信息(機動車經銷企業報送)
14.按月報送《機動車輛銷售統一發票清單》及其電子信息(機動車經銷企業報送)
15.《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領用存月報表》,以及已開具的統一發票存根聯(機動車經銷企業報送)
16.重點稅源企業報表(重點稅源企業)(一式一份)
17.納稅人如果取得貨物運輸發票、廢舊物資發票、海關進口貨物完稅憑證用于抵扣稅款的,應當報送錄有抵扣發票信息的電子申報軟盤
18.退稅部門確認的上期《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辦理“免抵退”稅的生產企業提供)
19.稽核結果比對通知書(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報送)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納稅人進口貨物,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納憑證的次日起七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審核、接收資料
(1)審核《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和資料是否齊全,內容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審核納稅人提供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與附報資料數字是否符合邏輯關系;
(3)紙質資料不全或填寫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4)將申報信息采集錄入系統;
(5)確認稅款是否入庫(已實行“稅銀聯網”或“稅庫銀聯網”的地區);
(6)為增值稅防偽稅控一般納稅人辦理防偽稅控報稅業務;
(7)進行“一窗式”票表稅比對;
(8)“一窗式”票表稅比對異常的,按照規定處理。
(9)符合申報條件的,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上簽章,為增值稅防偽稅控一般納稅人辦理稅控IC卡解鎖處理。
2.資料歸檔
一、業務概述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申報是指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或主管稅務機關依法確定的申報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的業務。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增值稅普通發票一窗式票表比對準備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5〕141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申報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一)
2.《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領用存月報表》,以及已開具的統一發票存根聯(機動車經銷企業報送)
3.按月報送《機動車輛銷售統一發票清單》及其電子信息(機動車經銷企業報送)
4.按月報送《機動車輛經銷企業銷售明細表》及其電子信息(機動車經銷企業報送)
5.推行稅控收款機的納稅人需報送稅控收款機IC卡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納稅人進口貨物,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納憑證的次日起七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審核、接收資料
(1)審核《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和資料是否齊全,內容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審核納稅人提供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與附報資料數字是否符合邏輯關系;
(3)紙質資料不全或填寫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4)將申報信息采集錄入系統;
(5)對使用稅控收款機的小規模納稅人進行“一窗式”比對。
(6)對于納稅人所報資料齊全完整,《增值稅納稅申報表》與附報資料數字符合邏輯關系,符合申報條件的,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上簽章,將申報信息采集錄入系統,當期申報有稅款的,開具完稅憑證。
2.資料歸檔
一、業務概述
定期定額戶在定額執行期結束后,應當以該期每月實際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申報額超過定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于定額的,按定額繳納稅款。
二、法律依據
《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16號令)
《關于印發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文書的通知》(國稅函〔2006〕1199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XX稅納稅分月匯總申報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無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應在一個定額執行期結束之后60日之內或在申請注銷稅務登記前3日內進行申報。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的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審核、接收申報
(1)審核《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XX稅納稅分月匯總申報表》的內容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3)符合條件的受理納稅人的分月匯總申報,在系統中錄入申報表信息,需要補繳稅款的打印完稅證明,稅款入庫后在申報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印章,《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XX稅納稅分月匯總申報表》返回納稅人。
2.資料歸檔
一、業務概述
消費稅納稅人納稅申報是指消費稅納稅人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或主管稅務機關依法確定的申報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消費稅納稅申報的業務。
二、法律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征收管理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4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消費稅納稅申報及稅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6〕769號)
《汽油柴油消費稅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5〕133號)
《葡萄酒消費稅管理辦法》(國稅發〔2006〕66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消費稅納稅申報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生產石腦油、溶劑油、航空煤油、潤滑油、燃料油的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還應提供《生產企業生產經營情況表》和《生產企業產品銷售明細表(油品)》
2.外購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提供外購應稅消費品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原件和復印件。如果外購應稅消費品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屬于匯總填開的,除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原件和復印件外,還應提供隨同增值稅專用發票取得的由銷售方開具并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的銷貨清單原件和復印件
3.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提供“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原件和復印件
4.進口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提供“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原件和復印件
5.扣繳義務人必須報送《消費稅代扣代繳稅款報告表》
6.汽油、柴油消費稅納稅人還需報送:①生產企業生產經營情況表(油品)②生產企業產品銷售明細表(油品)③主管部門下達的月度生產計劃④企業根據生產計劃制定的月份排產計劃
7.抵減進口葡萄酒消費稅退稅納稅人還需報送《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復印件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納稅人進口貨物,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納憑證的次日起七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審核、接收資料
(1)通過系統調閱納稅人前期消費稅申報信息;
(2)審核《消費稅納稅申報表》、附表和資料是否齊全,內容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3)審核納稅人提供的《消費稅納稅申報表》與附報資料數字是否符合邏輯關系;
(4)審核納稅人提供的原件與復印件是否相符,復印件是否注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并由納稅人簽章,核對后原件返還納稅人;
(5)紙質資料不全或填寫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6)對于納稅人所報資料齊全完整,《消費稅納稅申報表》與附報資料數字符合邏輯關系,符合申報條件的,在《消費稅納稅申報表》上簽章,將申報信息采集錄入系統,當期申報有稅款的,開具完稅憑證。
2.資料歸檔
一、業務概述
交通運輸業營業稅納稅申報是指交通運輸業營業稅納稅人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或主管稅務機關依法確定的申報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營業稅納稅申報的業務(部分單位向國稅局申報,如鐵道部營業稅由北京市國稅局征收)。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納稅人納稅申報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202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營業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查賬征收的營業稅納稅人),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交通運輸業營業稅納稅申報表》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審核、接收資料
(1)審核《營業稅納稅申報表》內容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各項數字是否符合邏輯關系,印章是否齊全;
(2)審核發現《營業稅納稅申報表》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或者存在疑點等情況,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3)納稅人所報《營業稅納稅申報表》內容填寫完整準確,印章齊全,數字符合邏輯關系,符合申報條件的,在《營業稅納稅申報表》上簽章,將申報信息采集錄入系統,當期申報有稅款的,開具完稅憑證。
2.資料歸檔
一、業務概述
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納稅申報是指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納稅人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或主管稅務機關依法確定的申報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營業稅納稅申報的業務。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納稅申報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2〕9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納稅申報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貸款(含貼現、押匯、透支等)利息收入明細表》
2.《外匯轉貸利息收入明細表》
3.《委托貸款利息收入明細表》
4.《融資租賃收入明細表》
5.《自營買賣股票價差收入明細表》
6.《自營買賣債券價差收入明細表》
7.《自營買賣外匯價差收入明細表》
8.《自營買賣其他金融商品價差收入明細表》
9.《金融經紀業務及其他金融業務收入月匯總明細表》
10.《保費收入明細表》
11.《儲金業務收入明細表》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以一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上述金融機構每季度末最后一旬應得的貸款利息收入,可以在本季度繳納營業稅,也可以在下季度繳納營業稅,但確定后一年內不得變更。其他的金融機構以一個月為納稅期限。以一季度為一個納稅期的,或者以一個月為一個納稅期的,應當分別于季度終了后或次月1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審核、接收資料
(1)審核《營業稅納稅申報表》、附表和資料是否齊全,內容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審核《營業稅納稅申報表》與附報資料數字是否符合邏輯關系;
(3)紙質資料不全或填寫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4)納稅人所報資料齊全完整,《營業稅納稅申報表》數字符合邏輯關系,符合申報條件的,在《營業稅納稅申報表》加蓋申報戳記,返還一份給納稅人,將申報信息采集錄入系統。當期申報有稅款的,開具完稅憑證。
2.資料歸檔
一、業務概述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適用于查賬征收企業)適用于能如實提供完整、準確的成本、費用憑證和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納稅人,納稅人按年度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在規定期限內到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并提供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56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88號)
《關于明確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執行口徑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043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企業所得稅納稅年度申報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銷售(營業)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細表》(附表一(1))(一般企業用)
2.《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附表一(2))(金融保險企業)
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收入項目明細表》(附表一(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
4.《成本費用明細表》(附表二(1))(一般企業用)
5.《金融企業成本費用明細表》(附表二(2))(金融保險企業用)
6.《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支出項目明細表》(附表二(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用)
7.《投資所得(損失)明細表》(附表三)
8.《納稅調整增加項目明細表》(附表四)
9.《納稅調整減少項目明細表》.(附表五)
10.《稅前彌補虧損明細表》(附表六)
11.《免稅所得及減免稅明細表》(附表七)
12.《捐贈支出明細表》(附表八)
13.《境外所得稅抵扣計算明細表》(附表十)
14.《廣告費支出明細表》(附表十一)
15.《工資薪金和工會經費等三項經費明細表》(附表十二)
16.《資產折舊、攤銷明細表》(附表十三)
17.《壞帳損失明細表》(附表十四(1))(一般企業用)
18.《呆賬準備計提明細表》(附表十四(2))(金融保險企業用)
19.《保險準備金提轉差納稅調整表》(附表十四(3))(金融保險企業用)
20.如果納稅人涉及到以下取消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年度申報時還應報送:
(1)納稅人成本計算方法、間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貨計價方法發生改變的情況說明
(2)納稅人享受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項目應報送:技術項目開發計劃立項書或批準文件和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明細表;當年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項目和發生額的有效憑證
(3)納稅人為工效掛鉤企業應附報行使出資者職責的有關部門制定或批準的工效掛鉤方案
(4)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所得、債務重組所得、捐贈收入,占應納稅所得50%及以上的,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的情況說明
(5)要求享受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減免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應在報送年度納稅申報時,附送有關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的資格證書(復印件)、營業執照及高新技術產品或項目的有關資料
(6)認定業務取消后,納稅人應提交證明其符合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資格條件的資料
21.境外所得稅納稅證明和稅收減免法律規定
納稅人應當年度終了后四個月內,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情形,并進行清算的,應在辦理工商注銷登記之前,納稅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審核、接收資料
(1)審核申報資料是否齊全、項目填寫是否規范、完整。對資料不齊全或內容不正確的,退納稅人更正后再進行納稅申報;
(2)對審核無誤的,在系統中錄入納稅人申報資料,并核對企業申報的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減免稅優惠(認定取消后,主管稅務機關要對納稅人提交證明其符合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資格條件的資料嚴格審核,確認其符合資格條件的,允許享受優惠政策;確認其實際不符合資格條件的企業,雖經有關部門認定了資格,也不得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已預繳稅款等信息與系統比對是否一致,已實行電子申報的地區可實行自動錄入和比對;
(3)申報表保存成功后,系統產生申報信息和應征信息,產生應征稅款的作稅款征收處理,產生多繳稅款可以作退稅或抵稅處理。在申報表稅務機關接收欄簽收并加蓋“已申報”印戳后,退一份申報表給納稅人。
2.資料歸檔
一、業務概述
對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在季度或月份終了后15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無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應當在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后15天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預繳所得稅申報表。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審核、接收資料
(1)審核申報資料是否齊全、項目填寫是否規范、完整。對資料不齊全或內容不正確的,退納稅人更正后再進行納稅申報;
(2)對審核無誤的,在CTAIS中錄入納稅人申報資料,并核對企業申報的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減免稅優惠、已預繳稅款等信息與系統比對是否一致;
(3)申報表保存成功后,系統產生申報信息和應征信息,產生應征稅款的作稅款征收處理,在申報表稅務機關接收欄簽收并加蓋“已申報”印戳后,退一份申報表給納稅人。
2.資料歸檔
一、業務概述
對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在季度或月份終了后15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對于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的納稅人,根據納稅年度內的收入總額或成本等項目的實際發生額,按預先核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國稅發〔2000〕38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核定征收企業)》,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無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應當在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后15天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會計報表和預繳所得稅申報表。對于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的納稅人應當年度終了后四個月內,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審核、接收資料
(1)審核申報資料是否齊全、項目填寫是否規范、完整。對資料不齊全或內容不正確的,退納稅人更正后再進行納稅申報;
(2)對審核無誤的,在CTAIS中錄入納稅人申報資料,并核對企業申報的減免稅優惠、已預繳稅款等信息與系統比對是否一致;
(3)申報表保存成功后,系統產生申報信息和應征信息,產生應征稅款的作稅款征收處理,在申報表稅務機關接收欄簽收并加蓋“已申報”印戳后,退一份申報表給納稅人。
2.資料歸檔
一、業務概述
企業應在年度終了后四個月內,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上一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減免所得稅額、抵免所得稅額、境外應補所得稅額,并應依其全年實際應納稅額減除已預繳的所得稅額,自核自繳應補繳的稅額;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終了后五個月內,對企業的年度申報表及有關資料進行一般性審核,并辦結企業年度所得稅多退少補事項。
年度中間發生合并、分立、終止的企業,應自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所得稅申報,并將應補稅款繳納入庫;主管稅務機關應在企業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完成對企業申報資料的審核及辦結稅款多退少補事項。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修訂后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4〕5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若干審批項目后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2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新修訂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3〕1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新修訂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稅發〔2003〕1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及外籍個人若干稅務行政審批項目的后續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080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A類),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營業收入表》(A01)(附表1)
2.《營業成本(支出)明細表》(A02)(附表2)
3.《管理費用.營業費用明細表》(A03)(附表3)
4.《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其他長期攤銷資產表》(A0301)(附表4)
5.《固定資產折舊情況表》(A04)(附表5)
6.《財務費用情況表》(A05)(附表6)
7.《注冊資本到位情況表》(A06)(附表7)
8.《營業外收支情況表》(A07)(附表8)
9.《其他損益明細表》(A08)(附表9)
10.《年度虧損彌補情況表》(A09)(附表10)
11.《總、分支機構或營業機構應納稅情況調整匯總表》(A10)(附表11)
12.《總、分支機構或營業機構經營情況年度申報表》(A1001)(附表12)
13.《總、分支機構或營業機構應納稅所得額分配情況表》(A1002)(附表13)
14.《其他應稅項目調整明細表》(A11)(附表14)
15.《外國稅額扣除計算表》(A12)(附表15)
16.《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與其關聯企業業務往來情況年度申報表》(A13-A)(附表16)
17.《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與其關聯企業業務往來情況年度申報表》(A13-B)(附表17)
18.《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應納所得稅情況表》(A14)(附表18)
19.年度會計決算報表
20.中國注冊會計師查賬報告
21.對納稅人涉及到下列已取消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年度申報時還應報送:
(1)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產品產值70%以上的出口企業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應在年度申報時報送:主管部門出具的當年度該企業為產品出口企業的有效證書;審核確認機關出具其出口產品產值超過當年產值70%的證明資料
(2)外商投資企業享受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時,報送以下資料:
①外商投資企業當年度編制的技術開發計劃和費用預算方案
②外商投資企業技術研究人員情況
③外商投資企業技術開發費發生情況
(3)企業實際發生應收賬款壞賬損失的,應就當期扣除的壞賬損失的原因做出附加說明并提供有效的證明資料
(4)外國企業列支總機構管理費,須出具總機構提供的管理費匯集范圍、總額、分攤依據和方法等證明資料,并就上述證明資料附送注冊會計師查證報告
(5)中外合資高新技術企業定期減免稅:附送高新技術企業的相關證明材料
(6)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合理的借款利息,企業對每次發生的對外借款,在報送其年度所得稅申報表時,應附送以下資料:
①借款利率與簽訂借款合同時的一般商業貸款利率比較說明
②注冊資本投資到位的驗資報告
如果企業從非關聯銀行金融機構借款的,可免于提供上述第①項所要求的資料
(7)企業取得已使用的固定資產,凡尚可使用的年限比稅法實施細則規定短的,可按實際可使用年限計算折舊。企業應在報送年度所得稅申報表時,對按上述規定計算折舊的固定資產受讓價格、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的有關說明資料
(8)企業發生財產損失的,在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年度所得稅申報表時,應就其財產損失的類型、程度、數量、價格、損失理由、扣除期限等做出書面說明,同時附送企業內部有關部門的財產損失鑒定證明資料等,若涉及由企業外部造成財產損失的,還應附送企業外部有關部門、機構鑒定的財產損失證明資料
22.享受兩個密集型優惠的企業應報送主導產品銷售收入比例情況的說明材料
23.《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匯總審核表》
24.《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明細表》
25.《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與其關聯企業業務往來情況年度申報表(A1301)企業與其關聯企業關聯關系及交易匯總情況表》
26.《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與其關聯企業業務往來情況年度申報表(A1302)企業與其關聯企業購(銷)商品(產品)情況表》
27.《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與其關聯企業業務往來情況年度申報表(A1303)企業與其關聯企業提供勞務情況表》
28.《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與其關聯企業業務往來情況年度申報表(A1304)企業與其關聯企業融通資金情況表》
29.《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與其關聯企業業務往來情況年度申報表(A1305)企業與其關聯企業有形資產轉讓情況表》
30.《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與其關聯企業業務往來情況年度申報表(A1306)企業與其關聯企業無形資產轉讓情況表》
31.《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與其關聯企業業務往來情況年度申報表(A1307)企業與其關聯企業其他交易情況表》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1.納稅年度內已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的企業應在年度終了后四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自核自繳應補繳的稅額。
2.年度中間發生合并、分立、終止的企業,應自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所得稅申報,并將應補稅款繳納入庫。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1.對納稅年度內已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對企業的年度申報表及有關資料進行一般性審核,并辦結企業年度所得稅多退少補事項。
2.對年度中間發生合并、分立、終止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在企業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完成對企業申報資料的審核及辦結稅款多退少補事項。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接收資料
(1)審核企業報送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簽章是否齊全;
(2)審核《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的填報內容與附報資料相關內容是否相符;
(3)審核企業申報結轉或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額與系統比對是否一致;
(4)審核企業申報的減免稅優惠與系統比對是否相符;
(5)審核企業申報的已預繳稅款信息與系統比對是否一致;
(6)對審核無誤的,在《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上簽字、加蓋印章,一份留存,一份給納稅人;
(7)將審核后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數據導入或錄入系統;
(8)納稅人提交資料不全或者填報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2.轉下一環節
審核無誤后,將納稅人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后續環節
接受上環節轉來的信息資料,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1.審核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及其附表與會計決算報表、中國注冊會計師查帳報告的數字是否一致,各項目之間的邏輯關系是否對應,計算是否正確,是否已按注冊會計師查帳報告對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做出調整;
2.審核企業是否按規定結轉或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額;
3.審核企業是否符合稅收減免條件,包括對企業所得稅和地方所得稅的減免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有無稅務機關或地方政府的正式批文;企業所處減免稅年度情況,何時應恢復征稅;審核企業稅前扣除的財產損失是否已報稅務機關審批等;
4.審核總機構匯總和外國企業營業機構合并申報所得稅,其分支機構或各營業機構帳表所記載涉及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各項數據是否準確;
5.審核企業已預繳所得稅的完稅信息,確認其實際預繳的稅額。
根據審核結果,結合季度所得稅申報表及日常征管情況,對企業報送的年度申報表及其附表和其它有關資料進行初步審核后,在5月底前,對應補繳所得稅、應辦理退稅的企業發送《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匯算清繳涉稅事項通知書》,辦理稅款多退少補事宜,并將相關資料歸檔。
一、業務概述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應當在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預繳所得稅申報表。 預繳所得稅時,應當按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季度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四分之一或者經當地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分季預繳所得稅。
二、法律依據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五、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四條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季度申報表》(A類),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無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申報。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受理申報。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審核、接收資料
(1)審核企業報送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季度申報表》(A類)填寫是否完整準確,簽章是否齊全;
(2)對審核無誤的,在《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季度申報表》(A類)上簽字、加蓋印章,一份留存,一份給納稅人;
(3)將審核后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數據錄入系統(網上申報除外);
(4)納稅人提交資料不全或者填報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2.資料歸檔
一、業務概述
企業應在年度終了后四個月內,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上一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減免所得稅額、抵免所得稅額、境外應補所得稅額,并應依其全年實際應納稅額減除已預繳的所得稅額,自核自繳應補繳的稅額;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終了后五個月內,對企業的年度申報表及有關資料進行一般性審核,并辦結企業年度所得稅多退少補事項。
年度中間發生合并、分立、終止的企業,應自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所得稅申報,并將應補稅款繳納入庫;主管稅務機關應在企業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完成對企業申報資料的審核及辦結稅款多退少補事項。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修訂后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4〕5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若干審批項目后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2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新修訂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3〕1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新修訂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稅發〔2003〕1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及外籍個人若干稅務行政審批項目的后續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080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B類),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中國注冊會計師查賬報告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1.納稅年度內已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的企業應在年度終了后四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自核自繳應補繳的稅額。
2.年度中間發生合并、分立、終止的企業,應自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所得稅申報,并將應補稅款繳納入庫。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1.對納稅年度內已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終了后五個月內,對企業的年度申報表及有關資料進行一般性審核,并辦結企業年度所得稅多退少補事項。
2.對年度中間發生合并、分立、終止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在企業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完成對企業申報資料的審核及辦結稅款多退少補事項。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接收資料
(1)審核企業報送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B類)填寫是否完整準確,簽章是否齊全;
(2)審核《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B類)的填報內容與附報資料相關內容是否相符;
(3)審核企業申報的減免稅優惠與系統比對是否相符;
(4)審核企業申報的已預繳稅款信息與系統比對是否一致;
(5)對審核無誤的,在《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B類)上簽字、加蓋印章,一份留存,一份給納稅人;
(6)將審核后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數據導入或錄入系統;
(7)納稅人提交資料不全、填報內容不符合規定或系統比對不符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2.轉下一環節
審核無誤后,將納稅人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后續環節
接受上環節轉來的信息資料,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1.審核企業已預繳所得稅的完稅信息,確認其實際預繳的稅額。
根據審核結果,結合季度所得稅申報表及日常征管情況,對企業報送的年度申報表進行初步審核后,在5月底前,對應補繳所得稅、應辦理退稅的企業發送《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匯算清繳涉稅事項通知書》,辦理稅款多退少補事宜,并將相關資料歸檔。
一、業務概述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應當在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預繳所得稅申報表。 預繳所得稅時,應當按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季度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四分之一或者經當地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分季預繳所得稅。
二、法律依據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五、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四條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季度申報表》(B類),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無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申報。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受理申報。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審核、接收資料
(1)審核企業報送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季度申報表》(B類)填寫是否完整準確,簽章是否齊全;
(2)對審核無誤的,在《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季度申報表》(B類)上簽字、加蓋印章,一份留存,一份給納稅人;
(3)將審核后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數據錄入系統(網上申報除外);
(4)納稅人提交資料不全或者填報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2.資料歸檔
一、業務概述
外商投資企業進行清算時,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并應在辦理工商注銷登記之前,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所得稅申報。申報時以其資產凈額或者剩余財產減除企業未分配利潤、各項基金和清算費用后的余額,超過實繳資本的部分為清算所得,依照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
二、法律依據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八條、第九十九條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使用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函〔1992〕215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外商投資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中國注冊會計師的查帳報告
2.清算資產會計報表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辦理工商注銷登記之前。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受理申報。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審核、接收資料
(1)審核企業報送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外商投資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簽章是否齊全;
(2)審核納稅人《外商投資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填寫內容與附報資料是否相符;
(3)對審核無誤的,在《外商投資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上簽字、加蓋印章,一份留存,一份給納稅人;
(4)將審核后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數據錄入系統;
(5)納稅人提交資料不全或者填報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2.資料歸檔
一、業務概述
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上述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都應當按規定繳納所得稅,并以實際受益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額中扣繳??劾U義務人每次所扣的稅款,應當于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扣繳所得稅報告表。
對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勘探等工程作業和提供咨詢、管理、培訓等勞務活動的所得,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七條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使用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函〔1992〕215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扣繳外國企業所得稅報告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無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稅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額中扣繳??劾U義務人每次所扣的稅款,應當于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扣繳所得稅報告表。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受理申報。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審核、接收資料
(1)審核企業報送的《扣繳外國企業所得稅報告表》填寫內容是否完整、計算是否準確,簽章是否齊全;
(2)對審核無誤的,在《扣繳外國企業所得稅報告表》上簽字、加蓋印章,一份留存,一份給企業;
(3)將審核后的《扣繳外國企業所得稅報告表》申報數據錄入系統;
(4)對《扣繳外國企業所得稅報告表》填報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2.資料歸檔
一、業務概述
納稅人應定期向稅務機關報送財務會計報表,稅務機關對財務會計報表數據進行接收、處理及應用維護。財務會計報表是指會計制度規定編制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相關附表。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
《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管理辦法》(國稅發〔2005〕20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無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財務會計報表》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按季度報送的在季度終了后15日內報送;按年度報送的內資企業在年度終了后45天,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報送。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的資料完整、各項手續齊全的,當場接收。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審核、接收資料
(1)審核《財務會計報表》的內容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3)符合條件的,受理納稅人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
3.資料歸檔
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發生車輛購置稅應稅行為時,按照規定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的行為。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0〕294號)
《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5〕第15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車主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1)內地居民,提供內地《居民身份證》(含居住、暫住證明)或《居民戶口簿》或軍人(含武警)身份證明;
(2)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3)外國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4)組織機構,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2.車輛價格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1)境內購置的車輛,提供《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發票聯和報稅聯)或有效憑證
(2)進口自用的車輛,提供《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海關代征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海關《征免稅證明》
3.車輛合格證明及復印件
(1)國產車輛,提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
(2)進口車輛,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或《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
4.進口舊車、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庫存超過3年的車輛、行駛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車輛,凡納稅人能出具有效證明的,計稅依據為其提供的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注明的價格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購買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進口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取得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確認稅款繳納后予以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審核、接收資料
(1)審核《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和其他資料是否齊全,內容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審核《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與附報資料數字是否符合邏輯關系;
(3)審核納稅人提供的原件與復印件是否相符,復印件是否注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并由納稅人簽章,核對后原件返還納稅人;
(4)紙質資料不全或填寫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5)納稅人所報資料完整齊全,《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數字符合邏輯關系,符合申報條件的,在《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上簽章,將申報信息采集錄入系統,確認稅款繳納后,核發《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征稅車輛在完稅證明征稅欄加蓋車輛購置稅征稅專用章。
2.資料歸檔
181.出口貨物退稅申報(外貿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貨物)
一、業務概述
外貿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可在貨物報關出口并在財務上做銷售核算后,憑有關憑證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報退稅。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3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具體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9〕10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貿(工貿)企業遺失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退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82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6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51號)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試行申報出口退稅免于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的通知》(國稅函〔2005〕1051號)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擴大申報出口退稅免于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試行出口企業范圍的通知》(國稅發〔2006〕9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2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2份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出口明細申報表》,2份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匯總申報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出口貨物退(免)稅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2.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或增值稅專用發票分批申報單
3.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4.加蓋外匯管理部門已收匯核銷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準予在180天內提交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可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或遠期收匯證明(進行外匯管理改革的試點地區企業申報時不需提供紙質核銷單)
5.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或“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 (出口消費稅應稅貨物的提供)
6.《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和代理出口協議(委托代理出口業務的提供)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外貿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9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出口企業提出書面合理理由并經地市以上(含地市)稅務機關核準后,可在核準的期限內申報辦理退(免)稅。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當即予以受理,并在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對單證齊全真實,且電子信息核對無誤的,必須在20個工作日內辦完退稅審核,審批手續。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錄入資料
(1)對出口企業申報的出口退(免)稅資料進行初審,經初步審核,提供的申報資料準確、紙質憑證齊全的,接受該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制作回執交給申報人;
(2)對出口企業提供的申報資料不準確、紙質憑證不齊全的,不予接受該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并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資料;
(3)將出口企業申報的出口退(免)稅數據讀入出口退稅審核系統。
2.轉下一環節
將全部受理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后續環節
接收上一環節轉來的資料,進行人工審核和計算機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1.人工審核。稅務機關受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申報憑證、資料的合法性、準確性進行審查,并核實申報數據之間的邏輯對應關系。
2.計算機審核。稅務機關人工審核后,應當進行計算機審核,將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的電子數據、憑證、資料與國家稅務總局及有關部門傳遞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代理出口證明、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等電子信息進行核對。
通過以上審核,確定審批結果,簽署審批意見,將審批結果送達納稅人,將相關資料歸檔。
一、業務概述
對外承包工程是指我國對外承包公司承攬的外國政府、國際組織或國外客戶、公司為主的建設項目,以及物資采購和其他承包業務。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于工程項目的設備、原材料、施工機械等貨物,可在貨物報關離境后,憑有關憑證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報退稅。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3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3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6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2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2份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出口明細申報表》,2份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匯總申報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出口貨物退(免)稅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2.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或普通發票
3.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4.對外承包工程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5.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或“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 (出口消費稅應稅貨物的提供)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外貿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9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出口企業提出書面合理理由并經地市以上(含地市)稅務機關核準后,可在核準的期限內申報辦理退(免)稅。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當即予以受理,并在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對單證齊全真實,且電子信息核對無誤的,必須在20個工作日內辦完退稅審核,審批手續。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錄入資料
(1)對外貿企業申報的對外承包工程退(免)稅資料進行初審,經初步審核,提供的申報資料準確、紙質憑證齊全的,接受該筆出口業務的退(免)稅申報,制作回執交給申報人;
(2)對提供的申報資料不準確、紙質憑證不齊全的,不予接受該筆出口業務的退(免)稅申報,并要當即向申報人提出改正、補充資料的要求;
(3)紙質申報資料符合要求的,將企業申報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電子數據讀入出口退稅審核系統。
2.轉下一環節
將全部受理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后續環節
接收上一環節轉來的資料,進行人工審核和計算機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1.人工審核。稅務機關受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申報憑證、資料的合法性、準確性進行審查,并核實申報數據之間的邏輯對應關系。
2.計算機審核。稅務機關人工審核后,應當進行計算機審核,將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的電子數據、憑證、資料與國家稅務總局及有關部門傳遞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代理出口證明、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等電子信息進行核對。
通過以上審核,確定審批結果,簽署審批意見,將審批結果送達納稅人,將相關資料歸檔。
一、業務概述
對外修理修配是指企業耗用國內生產的零部件及原材料為外商修理船舶或其他設備等的業務。外貿企業對承接外修理修配業務后委托生產企業進行修理修配業務的,可在修理修配貨物報關出口并在財務上做銷售后,憑有關憑證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退稅。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031號)
《關于對外承接外輪維修修配業務有關退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87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1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6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2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2份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出口明細申報表》,2份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匯總申報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出口貨物退(免)稅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2.生產企業開具的修理修配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
3.加蓋海關驗訖章的修理修配貨物復出境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4.外貿企業對外開具的修理修配發票或出口發票
5.外貿企業與外商簽署的修理修配合同
6.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準予在180天內提交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可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或遠期收匯證明(進行外匯管理改革的試點地區企業申報時不需提供紙質核銷單)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外貿企業應在修理修配的貨物復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90日內,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出口企業提出書面合理理由并經地市以上(含地市)稅務機關核準后,可在核準的期限內申報辦理退(免)稅。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當即予以受理,并在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對單證齊全真實,且電子信息核對無誤的,必須在20個工作日內辦完退稅審核,審批手續。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錄入資料
(1)對外貿企業申報的承接對外修理修配業務退(免)稅資料進行初審,經初步審核,提供的申報資料準確、紙質憑證齊全的,接受該筆對外修理修配業務的退(免)稅申報,制作回執交給申報人;
(2)對提供的申報資料不準確、紙質憑證不齊全的,不予接受該筆承接對外修理修配業務的退(免)稅申報,并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資料;
(3)將企業申報的出口退(免)稅數據讀入出口退稅審核系統。
2.轉下一環節
將全部受理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后續環節
接收上一環節轉來的資料,進行人工審核和計算機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1.人工審核。稅務機關受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申報憑證、資料的合法性、準確性進行審查,并核實申報數據之間的邏輯對應關系。
2.計算機審核。稅務機關人工審核后,應當進行計算機審核,將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的電子數據、憑證、資料與國家稅務總局及有關部門傳遞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代理出口證明、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等電子信息進行核對。
通過以上審核,確定審批結果,簽署審批意見,將審批結果送達納稅人,將相關資料歸檔。
184.出口貨物退稅申報(外貿企業申報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采取國際招標方式由國內企業中標銷售的機電產品)
一、業務概述
中標機電產品是指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包括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包括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國際開發協會)、聯合國農業發展基金、亞洲開發銀行和外國政府貸款,由中國招標組織在國際上進行招標,國內生產企業、外貿企業或工貿公司中標,在國內生產或委托生產、加工或收購的機電產品。由外國企業中標再分包給國內企業供應的機電產品,視同國內企業中標機電產品。招標單位須在招標前將貸款的性質、規模、項目等經當地國家稅務局上報國家稅務總局核準后,其中標的機電產品,方可辦理退稅。招標單位須在招標完畢后,填寫《中標證明通知書》并報所在地稅務機關,由稅務機關簽署意見后直接寄送給中標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中標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方能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政策規定辦理退稅。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031號)
《關于利用外國貸款采用國際招標方式國內企業中標的機電產品恢復退稅的通知》(國稅發〔1998〕6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利用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帶條件貸款項目中標機電產品退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3〕8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稅行政審批項目的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7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6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2份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出口明細申報表》,2份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匯總申報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出口貨物退(免)稅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2.招標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簽發的《中標證明通知書》
3.由中國招標公司或其他國內招標組織簽發的中標證明(正本)
4.中標人與供貨企業簽訂的收購合同(或協議)
5.中標人與中國招標公司或其他招標組織簽訂的供貨合同
6.中標貨物的購進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抵扣聯)
7.中標貨物若為消費稅應稅貨物,還應提交消費稅專用繳款書
8.中標人按照標書規定及供貨合同向用戶發貨的發貨單
9.銷售中標機電產品的普通發票或出口發票
10.中標機電產品用戶招標產品的收貨清單
11.國外企業中標再分包給國內貿易企業供應的機電產品,還應提交與中標人簽署的分包合同(或協議)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對中標機電產品,外貿企業應自購買產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票之日起90日內,向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出口企業提出書面合理理由并經地市以上(含地市)稅務機關核準后,可在核準的期限內申報辦理退(免)稅。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當即予以受理,并在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對單證齊全真實,且電子信息核對無誤的,必須在20個工作日內辦完退稅審核,審批手續。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錄入資料
(1)對外貿企業申報的中標機電產品退(免)稅資料進行初審,經初步審核,提供的申報資料準確、紙質憑證齊全的,接受該筆中標機電產品的退(免)稅申報,制作回執交給申報人;
(2)對提供的申報資料不準確、紙質憑證不齊全的,不予接受該筆中標機電產品的退(免)稅申報,并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資料;
(3)將企業申報的出口退(免)稅數據讀入出口退稅審核系統。
2.轉下一環節
將全部受理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后續環節
接收上一環節轉來的資料,進行人工審核和計算機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1.人工審核。稅務機關受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申報憑證、資料的合法性、準確性進行審查,并核實申報數據之間的邏輯對應關系。
2.計算機審核。稅務機關人工審核后,應當進行計算機審核,將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的電子數據、憑證、資料與國家稅務總局及有關部門傳遞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代理出口證明、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等電子信息進行核對。
通過以上審核,確定審批結果,簽署審批意見,將審批結果送達納稅人,將相關資料歸檔。
一、業務概述
出口企業在國內采購運往境外作為在國外投資的貨物,在貨物報關出口后,可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退稅。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031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的出口貨物不再實行增值稅稅收專用繳款書管理的通知》(財稅〔2004〕10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6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2份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出口明細申報表》,2份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匯總申報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出口貨物退(免)稅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2.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
3.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4.商務部及其授權單位批準其在國外投資的文件(復印件)
5.在國外辦理的企業注冊登記副本和有關合同副本
6.出口消費稅應稅貨物的還應提交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消費稅完稅分割單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外貿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9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出口企業提出書面合理理由并經地市以上(含地市)稅務機關核準后,可在核準的期限內申報辦理退(免)稅。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當即予以受理,并在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對單證齊全真實,且電子信息核對無誤的,必須在20個工作日內辦完退稅審核,審批手續。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錄入資料
(1)對外貿企業申報的對外實物投資退(免)稅資料進行初審,經初步審核,提供的申報資料準確、紙質憑證齊全的,接受該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制作回執交給申報人;
(2)對外貿企業提供的申報資料不準確、紙質憑證不齊全的,不予接受該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并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資料;
(3)將企業申報的出口退(免)稅數據讀入出口退稅審核系統。
2.轉下一環節
將全部受理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后續環節
接收上一環節轉來的資料,進行人工審核和計算機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1.人工審核。稅務機關受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申報憑證、資料的合法性、準確性進行審查,并核實申報數據之間的邏輯對應關系。
2.計算機審核。稅務機關人工審核后,應當進行計算機審核,將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的電子數據、憑證、資料與國家稅務總局及有關部門傳遞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代理出口證明、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等電子信息進行核對。
通過以上審核,確定審批結果,簽署審批意見,將審批結果送達納稅人,將相關資料歸檔。
一、業務概述
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是指我國企業以現有技術、設備投資為主,在境外以加工裝配的形式,帶動和擴大國內設備、技術、零部件、原材料出口的國際經貿合作方式。對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所使用(含實物性投資)的出境設備、原材料和散件,按國家統一規定的退稅率實行出口退稅。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有關出口退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7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憑普通發票退稅政策的通知》(國稅函〔2005〕24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6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2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2份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出口明細申報表》,2份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匯總申報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出口貨物退(免)稅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2.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進口設備為海關代征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3.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4.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
5.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或“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 (出口消費稅應稅貨物的提供)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外貿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9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出口企業提出書面合理理由并經地市以上(含地市)稅務機關核準后,可在核準的期限內申報辦理退(免)稅。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當即予以受理,并在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對單證齊全真實,且電子信息核對無誤的,必須在20個工作日內辦完退稅審核,審批手續。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錄入資料
(1)對外貿企業申報的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退(免)稅資料進行初審,經初步審核,提供的申報資料準確、紙質憑證齊全的,接受該筆出口業務的退(免)稅申報,制作回執交給申報人;
(2)對提供的申報資料不準確、紙質憑證不齊全的,不予接受該筆出口業務的退(免)稅申報,并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資料;
(3)將企業申報的出口退(免)稅數據讀入出口退稅審核系統。
2.轉下一環節
將全部受理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后續環節
接收上一環節轉來的資料,進行人工審核和計算機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1.人工審核。稅務機關受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申報憑證、資料的合法性、準確性進行審查,并核實申報數據之間的邏輯對應關系。
2.計算機審核。稅務機關人工審核后,應當進行計算機審核,將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的電子數據、憑證、資料與國家稅務總局及有關部門傳遞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代理出口證明、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等電子信息進行核對。
通過以上審核,確定審批結果,簽署審批意見,將審批結果送達納稅人,將相關資料歸檔。<,SPAN style="mso-bookmark: _Toc172707026">
187.出口貨物退稅申報(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的貨物)
一、業務概述
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的貨物,可憑有關憑證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報退稅。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03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具體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9]10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68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2份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出口明細申報表》,2份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匯總申報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退(免)稅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2.經外輪或遠洋國輪船長簽名的外銷發票
3.外匯收入憑證
4.購進視同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
5.出口消費稅應稅貨物的還應提交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消費稅完稅分割單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應自購買貨物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票之日起9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報辦理退稅手續。企業提出書面合理理由并經地市以上(含地市)稅務機關核準后,可在核準的期限內申報辦理退(免)稅。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在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對單證齊全真實,且電子信息核對無誤的,必須在20個工作日內辦完退稅審核,審批手續。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錄入資料
(1)對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申報的退(免)稅資料進行初審,經初步審核,提供的申報資料準確、紙質憑證齊全的,接受該筆退(免)稅申報,制作回執交給申報人;
(2)對提供的申報資料不準確、紙質憑證不齊全的,不予接受該筆退(免)稅申報,并要當即向申報人提出改正、補充資料的要求;
(3)將企業申報的退(免)稅數據讀入出口退稅審核系統。
2.轉下一環節
將全部受理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后續環節
接收上一環節轉來的資料,進行人工審核和計算機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1.人工審核。稅務機關受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申報憑證、資料的合法性、準確性進行審查,并核實申報數據之間的邏輯對應關系。
2.計算機審核。稅務機關人工審核后,應當進行計算機審核,將企業申報退(免)稅提供的電子數據、憑證、資料與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等電子信息進行核對。
通過以上審核,確定審批結果,簽署審批意見,將審批結果送達納稅人,將相關資料歸檔。
188.出口貨物退稅申報(外貿企業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出口貨物)
一、業務概述
對外貿企業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貨物,比照一般貿易出口,實行出口退稅政策。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援外出口貨物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2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援外項目出口貨物退稅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50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6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2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2份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出口明細申報表》,2份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匯總申報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出口貨物退(免)稅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2.出口發票
3.商務部批準使用援外優惠貸款的批文(“援外任務書”)復印件或商務部批準使用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務書”)復印件
4.與中國進出口銀行簽訂的“援外優惠貸款協議”復印件或與商務部有關部門簽訂的“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借款合同”復印件(對利用中國政府援外優惠貸款采用轉貸方式出口的貨物,援外出口企業在申請退稅時可免予提供與中國進出口銀行的貸款協議,但要附送援外出口企業與受援國業主簽訂的出口合同和中國進出口銀行開具給稅務機關的證明出口企業轉貸業務的證明。在項目執行完畢后,援外出口企業還要提供中國進出口銀行向其支付貨款的付款憑證。)
5.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
6.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7.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或“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 (出口消費稅應稅貨物的提供)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援外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90日內,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出口企業提出書面合理理由并經地市以上(含地市)稅務機關核準后,可在核準的期限內申報辦理退(免)稅。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當即予以受理,并在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對單證齊全真實,且電子信息核對無誤的,必須在20個工作日內辦完退稅審核,審批手續。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錄入資料
(1)對援外企業申報的退(免)稅資料進行初審,經初步審核,提供的申報資料準確、紙質憑證齊全的,接受該筆出口業務的退(免)稅申報,制作回執交給申報人;
(2)對提供的申報資料不準確、紙質憑證不齊全的,不予接受該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并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資料;
(3)將企業申報的出口退(免)稅數據讀入出口退稅審核系統。
2.轉下一環節
將全部受理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后續環節
接收上一環節轉來的資料,進行人工審核和計算機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1.人工審核。稅務機關受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申報憑證、資料的合法性、準確性進行審查,并核實申報數據之間的邏輯對應關系。
2.計算機審核。稅務機關人工審核后,應當進行計算機審核,將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的電子數據、憑證、資料與國家稅務總局及有關部門傳遞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代理出口證明、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等電子信息進行核對。
通過以上審核,確定審批結果,簽署審批意見,將審批結果送達納稅人,將相關資料歸檔。
189.出口貨物退稅申報(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購買列名的中國產物品)
一、業務概述
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非中國公民且不在中國永久居住的行政技術人員在華購買的物品和勞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對等原則的基礎上,予以退還增值說。享受退稅的物品及勞務,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按現行規定征收增值稅,且購買物品和勞務的單張發票金額合計等于或高于800元人民幣的物品及勞務。申報退稅的自來水、電、煤氣、暖氣的發票和修理修配勞務的發票無最低限額要求。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 外交部關于印發<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人員在華購買物品和勞務退還增值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3〕2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外交人員自用免稅汽柴油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函〔2003〕1346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外國駐華使(領)館退稅申報表》,3份
《外國駐華使(領)館退稅申報明細表及匯總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水、電、煤氣、熱力公司為使(領)館及館長住宅提供水、電、煤氣、熱力的普通發票。該普通發票的開具范圍,由外交部提供使(領)館及館長住宅名單并由國家稅務總局予以確認。消費自來水、電、煤氣、暖氣的發票,如不是水、電、煤氣、熱力公司開具的,而是由物業公司開具的,物業公司需在發票中注明自來水、電、煤氣、熱水、暖氣實際消費的數量或供暖面積。
2.由外國駐華使(領)館匯總填具的經有關使(領)館館長或指定的外交官員(領事官員)簽字并經外交部禮賓司、領事司審核、登記簽章的《外國駐華使(領)館退稅申請表》
3.購進物品或勞務的普通發票原件(或復印件)。建造或裝修使(領)館館舍的建筑材料、設備,須提供由在中國境內注冊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基本建設工程竣工決算審核報告》,免予提供普通發票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享受退稅單位和人員的退稅申報,由外國駐華使館按季度(以發票開具日期或《基本建設工程竣工決算審核報告》的簽發日期為準)匯總其使(領)館應退稅額。本季度最后十天所購物品及勞務,可與下季度所購物品及勞務一并申報退稅。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當即予以受理,并在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對單證齊全真實,且電子信息核對無誤的,必須在20個工作日內辦完退稅審核,審批手續。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錄入資料
(1)對申報人提供的退(免)稅申報資料進行初審,經初步審核,提供的申報資料準確、紙質憑證齊全的,接受該筆退(免)稅申報,制作回執交給申報人;
(2)對申報人提供的申報資料不準確、紙質憑證不齊全的,不予接受該筆退(免)稅申報,并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資料;
(3)將企業申報的退(免)稅數據讀入系統。
2.轉下一環節
將全部受理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后續環節
接收上一環節轉來的資料,稅務機關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申報憑證、資料的合法性、準確性進行審查,并核實申報數據之間的邏輯對應關系。
通過以上審核,確定審批結果,簽署審批意見,將審批結果送達納稅人,將相關資料歸檔。
190.出口貨物退稅申報(中國免稅品(集團)總公司統一采購專供出境口岸免稅店銷售的國產商品)
一、業務概述
經國務院批準,對納入中國免稅品(集團)總公司統一經營、統一組織進貨、統一制定零售價格、統一管理的,在對外開放的機場、港口、火車站、陸路邊境口岸、出境飛機、火車、輪船上經批準設立的出境免稅店以及供應國際航行船舶的免稅店部分國產品實行退稅政策。
二、法律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中國免稅(集團)總公司擴大退稅國產品經營范圍和簡化退稅手續的通知》(財稅〔2003〕201號)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中國免稅品(集團)總公司經營的國產商品監管和退稅有關事宜的通知》(署監發〔2004〕40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68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2份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出口明細申報表》,2份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匯總申報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出口貨物退(免)稅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2.中國免稅品公司購進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申請退還消費稅的還應提供消費稅稅收專用稅票或完稅分割單
3.加蓋有“中國免稅品(集團)總公司報關專用章”和海關“驗訖章”的國產品進入免稅店保稅庫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免稅店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9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出口企業提出書面合理理由并經地市以上(含地市)稅務機關核準后,可在核準的期限內申報辦理退(免)稅。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當即予以受理,并在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對單證齊全真實,且電子信息核對無誤的,必須在20個工作日內辦完退稅審核,審批手續。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錄入資料
(1)對免稅店申報的退稅資料進行初審,經初步審核,提供的申報資料準確、紙質憑證齊全的,接受該筆出口貨物的退稅申報,制作回執交給申報人;
(2)對免稅店提供的申報資料不準確、紙質憑證不齊全的,不予接受該筆出口貨物的退稅申報,并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資料;
(3)將企業申報的出口退(免)稅數據讀入出口退稅審核系統。
2.轉下一環節
將全部受理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后續環節
接收上一環節轉來的資料,進行人工審核和計算機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1.人工審核。稅務機關受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申報憑證、資料的合法性、準確性進行審查,并核實申報數據之間的邏輯對應關系。
2.計算機審核。稅務機關人工審核后,應當進行計算機審核,將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的電子數據、憑證、資料與國家稅務總局及有關部門傳遞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等電子信息進行核對。
通過以上審核,確定審批結果,簽署審批意見,將審批結果送達納稅人,將相關資料歸檔。
191.出口貨物退稅申報(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貨物 )
一、業務概述
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自產貨物(包括視同自產貨物),除另有規定外,可在貨物報關出口并在財務上做銷售核算后,憑有關憑證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所在地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免、抵、退”稅。
二、法律依據
《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3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5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68號)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試行申報出口退稅免于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的通知》(國稅函〔2005〕1051號)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擴大申報出口退稅免于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試行出口企業范圍的通知》(國稅發〔2006〕91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及附表》,3份
《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出口貨物退(免)稅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2.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3.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準予在180天內提交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可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或遠期收匯證明(進行外匯管理改革的試點地區企業申報時不需提供紙質核銷單)
4.出口發票
5.有進料加工業務的還應提交:
①《生產企業進料加工登記申報表》
②《生產企業進料加工進口料件申報明細表》
③《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海關登記手冊核銷申請表》
④《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
6.屬于委托代理出口業務的還應提供受托外貿企業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開具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7.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或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列名生產企業出口外購產品應稅消費品的提供)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生產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9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免、抵、退”稅手續。如果其到期之日超過了當月的“免、抵、退”稅申報期的,應當在次月“免、抵、退”稅申報期內申報“免、抵、退”稅。出口企業提出書面合理理由并經地市以上(含地市)稅務機關核準后,可在核準的期限內申報辦理退(免)稅。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當即予以受理,并在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對生產企業的“免、抵、退”稅申報應該在月底前審核、審批完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錄入資料
(1)對生產企業申報的出口退稅資料進行初審,經初步審核,生產企業提供的申報資料準確、紙質憑證齊全的,接受該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制作回執交給申報人;
(2)對生產企業提供的申報資料不準確、紙質憑證不齊全的,不予接受該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并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資料;
(3)將企業申報的出口退(免)稅數據讀入出口退稅審核系統。
2.轉下一環節
將全部受理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后續環節
接收上一環節轉來的資料,進行人工審核和計算機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1.人工審核。稅務機關受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申報憑證、資料的合法性、準確性進行審查,并核實申報數據之間的邏輯對應關系。
2.計算機審核。稅務機關人工審核后,應當進行計算機審核,將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的電子數據、憑證、資料與國家稅務總局及有關部門傳遞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代理出口證明、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等電子信息進行核對。
通過以上審核,確定審批結果,簽署審批意見,將審批結果送達納稅人,將相關資料歸檔。
后續管理環節需調閱以下資料實施審核:
(1)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信息
(2)上月的《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信息
一、業務概述
對外修理修配是指企業耗用國內生產的零部件及原材料為外商修理船舶或其他設備等的業務。企業承接對外修理修配業務后委托生產企業進行修理修配業務的,可在修理修配貨物報關出口并在財務上做銷售后,憑有關憑證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退稅。生產企業承接對外修理修配業務實行“免、抵、退”稅政策。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031號)
《關于對外承接外輪維修修配業務有關退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87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財稅〔2002〕7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1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產企業對外修理修配業務有關退(免)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25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6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2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及附表》,3份
《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出口貨物退(免)稅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2.開給外方的修理修配發票或出口發票
3.加蓋海關驗訖章的修理修配貨物復出境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5.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準予在180天內提交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可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或遠期收匯證明(進行外匯管理改革的試點地區企業申報時不需提供紙質核銷單)
6.已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的出庫單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生產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9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免、抵、退”稅手續。如果其到期之日超過了當月的“免、抵、退”稅申報期的,應當在次月“免、抵、退”稅申報期內申報“免、抵、退”稅。出口企業提出書面合理理由并經地市以上(含地市)稅務機關核準后,可在核準的期限內申報辦理退(免)稅。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當即予以受理,并在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對單證齊全真實,且電子信息核對無誤的,必須在20個工作日內辦完退稅審核,審批手續。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錄入資料
(1)對生產企業申報的承接對外修理修配業務退(免)稅資料進行初審,經初步審核,提供的申報資料準確、紙質憑證齊全的,接受該筆對外修理修配業務的退(免)稅申報,制作回執交給申報人;
(2)對提供的申報資料不準確、紙質憑證不齊全的,不予接受該筆承接對外修理修配業務的退(免)稅申報,并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資料;
(3)將企業申報的出口退(免)稅數據讀入出口退稅審核系統。
2.轉下一環節
將全部受理資料轉下一環節。后續管理環節需調閱以下資料實施審核:
(1)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信息
(2)上月的《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信息
(二)后續環節
接收上一環節轉來的資料,進行人工審核和計算機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1.人工審核。稅務機關受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申報憑證、資料的合法性、準確性進行審查,并核實申報數據之間的邏輯對應關系。
2.計算機審核。稅務機關人工審核后,應當進行計算機審核,將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的電子數據、憑證、資料與國家稅務總局及有關部門傳遞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代理出口證明、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等電子信息進行核對。
通過以上審核,確定審批結果,簽署審批意見,將審批結果送達納稅人,將相關資料歸檔。
193.出口貨物退稅申報(生產企業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采取國際招標方式由國內企業中標銷售的機電產品)
一、業務概述
中標機電產品是指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包括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包括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國際開發協會)、聯合國農業發展基金、亞洲開發銀行和外國政府貸款,由中國招標組織在國際上進行招標,國內生產企業、外貿企業或工貿公司中標,在國內生產或委托生產、加工或收購的機電產品。由外國企業中標再分包給國內企業供應的機電產品,視同國內企業中標機電產品。招標單位須在招標前將貸款的性質、規模、項目等經當地國家稅務局上報國家稅務總局核準后,其中標的機電產品,方可辦理退稅。招標單位須在招標完畢后,填寫《中標證明通知書》并報所在地稅務機關,由稅務機關簽署意見后直接寄送給中標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中標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方能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政策規定辦理退(免)稅。生產企業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采用國際招標方式國內企業中標或外國企業中標后分包給國內企業的機電產品,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031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財稅〔2002〕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6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稅行政審批項目的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77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及附表》,3份
《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出口貨物退(免)稅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2.招標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簽發的《中標證明通知書》
3.由中國招標公司或其他國內招標組織簽發的中標證明(正本)
4.中標人與中國招標公司或其他招標組織簽訂的供貨合同(或協議)
5.中標人按照標書規定及供貨合同向用戶發貨的發貨單
6.銷售中標機電產品的普通發票或出口發票
7.中標機電產品用戶招標產品的收貨清單
8.國外企業中標再分包給國內生產企業供應的機電產品,還應提交與中標人簽署的分包合同(或協議)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生產企業應在中標的機電產品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9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免、抵、退”稅手續。如果其到期之日超過了當月的“免、抵、退”稅申報期的,應當在次月“免、抵、退”稅申報期內申報“免、抵、退”稅。出口企業提出書面合理理由并經地市以上(含地市)稅務機關核準后,可在核準的期限內申報辦理退(免)稅。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當即予以受理,并在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對單證齊全真實,且電子信息核對無誤的,必須在20個工作日內辦完退稅審核,審批手續。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錄入資料
(1)對生產企業的中標機電產品退(免)稅申報資料進行初審,經初步審核,提供的申報資料準確、紙質憑證齊全的,接受該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制作回執交給申報人;
(2)對提供的申報資料不準確、紙質憑證不齊全的,不予接受該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并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資料;
(3)將企業申報的出口退(免)稅數據讀入出口退稅審核系統。
2.轉下一環節
將全部受理資料轉下一環節。后續管理環節需調閱以下資料實施審核:
(1)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信息
(2)上月的《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信息
(二)后續環節
接收上一環節轉來的資料,進行人工審核和計算機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1.人工審核。稅務機關受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申報憑證、資料的合法性、準確性進行審查,并核實申報數據之間的邏輯對應關系。
2.計算機審核。稅務機關人工審核后,應當進行計算機審核,將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的電子數據、憑證、資料與國家稅務總局及有關部門傳遞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代理出口證明、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等電子信息進行核對。
通過以上審核,確定審批結果,簽署審批意見,將審批結果送達納稅人,將相關資料歸檔。
——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政策的企業
一、業務概述
出口企業在國內采購運往境外作為在國外投資的貨物,在貨物報關出口后,可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退稅。實行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政策的企業以實物投資出境的在實行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政策以后購進的設備及零部件,實行免、抵、退稅的政策。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031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的出口貨物不再實行增值稅稅收專用繳款書管理的通知》(財稅〔2004〕10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6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及附表》,3份
《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出口貨物退(免)稅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2.商務部及其授權單位批準其在國外投資的文件(復印件)
3.在國外辦理的企業注冊登記副本和有關合同副本
4.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開展對外實物投資的生產企業應在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90日內,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如果其到期之日超過了當月的“免、抵、退”稅申報期的,應當在次月“免、抵、退”稅申報期內申報“免、抵、退”稅。出口企業提出書面合理理由并經地市以上(含地市)稅務機關核準后,可在核準的期限內申報辦理退(免)稅。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當即予以受理,并在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對單證齊全真實,且電子信息核對無誤的,必須在20個工作日內辦完退稅審核,審批手續。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錄入資料
(1)對生產企業申報的對外實物投資退(免)稅資料進行初審,經初步審核,提供的申報資料準確、紙質憑證齊全的,接受該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制作回執交給申報人;
(2)對提供的申報資料不準確、紙質憑證不齊全的,不予接受該筆出口業務的退(免)稅申報,并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資料;
(3)將企業申報的出口退(免)稅數據讀入出口退稅審核系統。
2.轉下一環節
將全部受理資料轉下一環節。后續管理環節需調閱以下資料實施審核:
(1)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信息
(2)上月的《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信息
(二)后續環節
接收上一環節轉來的資料,進行人工審核和計算機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1.人工審核。稅務機關受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申報憑證、資料的合法性、準確性進行審查,并核實申報數據之間的邏輯對應關系。
2.計算機審核。稅務機關人工審核后,應當進行計算機審核,將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的電子數據、憑證、資料與國家稅務總局及有關部門傳遞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代理出口證明、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等電子信息進行核對。
通過以上審核,確定審批結果,簽署審批意見,將審批結果送達納稅人,將相關資料歸檔。
——非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政策的企業
一、業務概述
出口企業在國內采購運往境外作為在國外投資的貨物,在貨物報關出口后,可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退稅。非實行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政策的企業,以實物投資出境的購進設備及零部件,實行單項退稅政策。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031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的出口貨物不再實行增值稅稅收專用繳款書管理的通知》(財稅〔2004〕10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6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2份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出口明細申報表》,2份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匯總申報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出口貨物退(免)稅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2.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實行單項退稅辦法的提供)
3.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4.在國外辦理的企業注冊登記副本和有關合同副本
5.商務部及其授權單位批準其在國外投資的文件(復印件)
6.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或“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 (出口消費稅應稅貨物的提供)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開展對外實物投資的生產企業應在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90日內,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出口企業提出書面合理理由并經地市以上(含地市)稅務機關核準后,可在核準的期限內申報辦理退(免)稅。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當即予以受理,并在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對單證齊全真實,且電子信息核對無誤的,必須在20個工作日內辦完退稅審核,審批手續。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錄入資料
(1)對生產企業申報的對外實物投資退(免)稅資料進行初審,經初步審核,提供的申報資料準確、紙質憑證齊全的,接受該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制作回執交給申報人;
(2)對提供的申報資料不準確、紙質憑證不齊全的,不予接受該筆出口業務的退(免)稅申報,并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資料;
(3)將企業申報的出口退(免)稅數據讀入出口退稅審核系統。
2.轉下一環節
將全部受理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后續環節
接收上一環節轉來的資料,進行人工審核和計算機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1.人工審核。稅務機關受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申報憑證、資料的合法性、準確性進行審查,并核實申報數據之間的邏輯對應關系。
2.計算機審核。稅務機關人工審核后,應當進行計算機審核,將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的電子數據、憑證、資料與國家稅務總局及有關部門傳遞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代理出口證明、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等電子信息進行核對。
通過以上審核,確定審批結果,簽署審批意見,將審批結果送達納稅人,將相關資料歸檔。
一、業務概述
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是指我國企業以現有技術、設備投資為主,在境外以加工裝配的形式,帶動和擴大國內設備、技術、零部件、原材料出口的國際經貿合作方式。對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所使用(含實物性投資)的出境設備、原材料和散件,按國家統一規定的退稅率實行出口退稅。生產企業境外帶料加工實行單項退稅政策,即按購入出境設備、原材料和散件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與貨物適用退稅率計算退(免)稅。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有關出口退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7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憑普通發票退稅政策的通知》(國稅函〔2005〕24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6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2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2份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出口明細申報表》,2份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匯總申報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出口貨物退(免)稅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2.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3.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
4. 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
5.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或“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 (出口消費稅應稅貨物的提供)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生產企業應在向境外投資的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90日內,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出口企業提出書面合理理由并經地市以上(含地市)稅務機關核準后,可在核準的期限內申報辦理退(免)稅。
六、窗口辦理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當即予以受理,并在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對單證齊全真實,且電子信息核對無誤的,必須在20個工作日內辦完退稅審核,審批手續。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錄入資料
(1)對生產企業申報的出口退(免)稅資料進行初審,經初步審核,提供的申報資料準確、紙質憑證齊全的,接受該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制作回執交給申報人;
(2)對提供的申報資料不準確、紙質憑證不齊全的,不予接受該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并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資料;
(3)將企業申報的出口退(免)稅數據讀入出口退稅審核系統。
2.轉下一環節
將全部受理資料轉下一環節。后續管理環節需調閱以下資料實施審核:
(1)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信息
(2)上月的《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信息
(二)后續環節
接收上一環節轉來的資料,進行人工審核和計算機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1.人工審核。稅務機關受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申報憑證、資料的合法性、準確性進行審查,并核實申報數據之間的邏輯對應關系。
通過以上審核,確定審批結果,簽署審批意見,將審批結果送達納稅人,將相關資料歸檔。
196.出口貨物退稅申報(生產企業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出口貨物)
一、業務概述
對生產企業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貨物,比照一般貿易出口,實行“免、抵、退”稅政策。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援外出口貨物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2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援外項目出口貨物退稅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50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6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2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及附表》,3份
《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出口貨物退(免)稅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2.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3.出口發票
4.商務部批準使用援外優惠貸款的批文(“援外任務書”)復印件或商務部批準使用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務書”)復印件
5.與中國進出口銀行簽訂的“援外優惠貸款協議”復印件或與商務部有關部門簽訂的“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借款合同”復印件(對利用中國政府援外優惠貸款采用轉貸方式出口的貨物,援外出口企業在申請退稅時可免予提供與中國進出口銀行的貸款協議,但要附送援外出口企業與受援國業主簽訂的出口合同和中國進出口銀行開具給稅務機關的證明出口企業轉貸業務的證明。在項目執行完畢后,援外出口企業還要提供中國進出口銀行向其支付貨款的付款憑證。)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生產企業應在援外物資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9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免、抵、退”稅手續。如果其到期之日超過了當月的“免、抵、退”稅申報期的,應當在次月“免、抵、退”稅申報期內申報“免、抵、退”稅。出口企業提出書面合理理由并經地市以上(含地市)稅務機關核準后,可在核準的期限內申報辦理退(免)稅。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當即予以受理,并在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對單證齊全真實,且電子信息核對無誤的,必須在20個工作日內辦完退稅審核,審批手續。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錄入資料
(1)對生產企業援外物資“免、抵、退”稅申報資料進行初審,經初步審核,生產企業提供的申報資料準確、紙質憑證齊全的,接受該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制作回執交給申報人;
(2)對生產企業提供的申報資料不準確、紙質憑證不齊全的,不予接受該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并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資料;
(3)將企業申報的出口退(免)稅數據讀入出口退稅審核系統。
2.轉下一環節
(1)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信息
(2)上月的《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信息
(二)后續環節
接收上一環節轉來的資料,進行人工審核和計算機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1.人工審核。稅務機關受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申報憑證、資料的合法性、準確性進行審查,并核實申報數據之間的邏輯對應關系。
2.計算機審核。稅務機關人工審核后,應當進行計算機審核,將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的電子數據、憑證、資料與國家稅務總局及有關部門傳遞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代理出口證明、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等電子信息進行核對。
通過以上審核,確定審批結果,簽署審批意見,將審批結果送達納稅人,將相關資料歸檔。
一、業務概述
為鼓勵外商投資項目使用國產設備,對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從事交通運輸、開發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從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生產的中外合作企業屬于《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的外商投資項目所采購的國產設備享受增值稅退稅政策。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在國內采購的國產設備,凡屬于《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的,不實行退稅政策。
外商投資企業以其分公司(分廠)的名義采購的自用國產設備,由該分公司(分廠)向所在地主管退稅機關申請辦理退稅。
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的中外合作油氣田項目,由合作油氣田的作業者、作業機構或作業分公司申請辦理退稅。
按規定應實行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采購的國產設備不實行增值稅退稅政策。
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中的工程項目,若外商投資企業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業承建,外商投資企業可與承建企業簽訂委托購買國產設備協議,其委托由承建企業采購的國產設備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交由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申請辦理退稅。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有關退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19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9]17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39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的補充通知》(財稅[2003]23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68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外商投資項目購買國產設備退稅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06]61號)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外商投資項目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6〕111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申報表》,3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退(免)稅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2.發展改革委出具的《項目采購國產設備清單》
3.發展改革委出具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外商投資項目確認書》
4.購進國產設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僅限于特殊用途的機動車輛)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外商投資企業應自采購國產設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票之日起9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報辦理退稅手續。企業提出書面合理理由并經地市以上(含地市)稅務機關核準后,可在核準的期限內申報辦理退(免)稅。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當即予以受理,并在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對單證齊全真實,且電子信息核對無誤的,必須在20個工作日內辦完退稅審核,審批手續。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錄入資料
(1)對外商投資企業申報的采購國產設備退稅資料進行初審,經初步審核,提供的申報資料準確、紙質憑證齊全的,接受該筆退稅申報,制作回執交給申報人;
(2)對提供的申報資料不準確、紙質憑證不齊全的,不予接受該筆退稅申報,并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資料;
(3)將企業申報的退(免)稅電子數據讀入出口退稅審核系統。
2.轉下一環節
將全部受理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后續環節
接收上一環節轉來的資料,進行人工審核和計算機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1.人工審核。稅務機關受理貨物退(免)稅申報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申報憑證、資料的合法性、準確性進行審查,并核實申報數據之間的邏輯對應關系。
2.計算機審核。稅務機關人工審核后,應當進行計算機審核。
通過以上審核,確定審批結果,簽署審批意見,將審批結果送達納稅人,將相關資料歸檔。
一、業務概述
出口加工區是指經國務院批準、由海關監管的特殊封閉區域。對出口加工區內生產企業生產出口貨物耗用的水、電、氣,準予退稅。區內生產企業從區外購進的水、電、氣,凡用于出租、出讓廠房的,不予辦理退稅。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加工區耗用水、電、氣準予退稅的通知》(國稅發〔2002〕11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稅區與港區聯動發展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1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加工區內企業耗用蒸汽退稅的批復》(國稅函〔2005〕1147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出口加工區內生產企業耗用水、電、氣退稅申報表》,2份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2份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出口明細申報表》,2份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匯總申報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退(免)稅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2.供水、供電、供氣公司(或單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
3.支付水、電、氣費用的銀行結算憑證(復印件加蓋銀行印章)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區內企業須按季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報辦理退(免)稅手續。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當即予以受理,并在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對單證齊全真實,且電子信息核對無誤的,必須在20個工作日內辦完退稅審核,審批手續。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錄入資料
(1)對區內生產企業生產出口貨物耗用的水、電、氣退稅申報資料進行初審,經初步審核,提供的申報資料準確、紙質憑證齊全的,接受該筆業務的退稅申報,制作回執交給申報人;
(2)對提供的申報資料不準確、紙質憑證不齊全的,不予接受該筆業務的退稅申報,并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資料;
(3)將企業申報的退(免)稅數據讀入出口退稅審核系統。
2.轉下一環節
將全部受理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后續環節
接收上一環節轉來的資料,進行人工審核和計算機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1.人工審核。稅務機關受理退(免)稅申報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申報憑證、資料的合法性、準確性進行審查,并核實申報數據之間的邏輯對應關系。
2.計算機審核。稅務機關人工審核后,應當進行計算機審核。
通過以上審核,確定審批結果,簽署審批意見,將審批結果送達納稅人,將相關資料歸檔。
一、業務概述
根據國務院《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的規定,凡個人直接從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辦理儲蓄業務的機構以及郵政企業依法辦理儲蓄業務的機構取得的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應按照《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由儲蓄機構扣繳并每月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
《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9〕179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無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納稅期限為1個月,扣繳義務人應于期滿7日內申報應納稅款。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審核、接收資料
(1)審核申報資料是否齊全、項目填寫是否規范、完整。對資料不齊全或內容不正確的,退納稅人更正后再進行納稅申報;
(2)對審核無誤的,在CTAIS中錄入納稅人申報資料,申報表保存成功后,系統產生申報信息和應征信息,產生應征稅款的作稅款征收處理,產生多繳稅款可以作退稅或抵稅處理。在申報表稅務機關接收欄簽收并加蓋“已申報”印戳后,退一份申報表給納稅人。
2.資料歸檔
一、業務概述
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八條
《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納稅人多繳稅款退付利息的范圍及退庫程序的批復》(國稅函〔2002〕566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退(抵)稅款及利息申請核準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無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無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本涉稅事項在30日內查實并辦理退還手續。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錄入資料
(1)審核納稅人《退(抵)稅款及利息申請核準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紙質資料不全或填寫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3)符合條件的,通過系統正確錄入《退(抵)稅款及利息申請核準表》信息,同時制作《文書受理回執單》(CTAISV2.0)或《稅務文書領取通知單》(CTAISV1.1)交納稅人。
2.轉下一環節
審核無誤后,將納稅人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后續環節
接收受理環節轉來的資料,進行案頭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通過系統調閱以下資料:
1.所屬期申報表信息
2.所屬期財務報表信息
3.所屬期稅款入庫信息
將以上信息與納稅人提供的《退(抵)稅款及利息申請核準表》進行核對,看填寫內容是否一致、填寫是否齊全等。
通過以上審核,確定審批結果,簽署審批意見,將《退(抵)稅款及利息申請核準表》返還一份給納稅人,將相關資料歸檔。
一、業務概述
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三、扣繳義務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2份
四、扣繳義務人應提供資料
無
五、扣繳義務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稅款種類法定的申報納稅期限辦理。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審核、接收資料
(1)審核納稅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紙質資料不全或填寫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3)符合條件的,在系統中正確錄入《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信息。
(4)審核無誤的,在《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上簽屬意見后返還一份給扣繳義務人。
2.資料歸檔
一、業務概述
稅務機關根據有利于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原則,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征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并發給委托代征證書。受托單位和人員按照代征證書的要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依法征收稅款,按時申報入庫。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委托代征稅款報告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委托代征開具的合法憑證
2.《票款結報手冊》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按照所代征稅種的申報期限辦理。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的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審核、接收資料
(1)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內容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3)符合條件的受理納稅人的申報,經系統錄入申報信息。
2.資料歸檔
一、業務概述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延期申報申請核準表》,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稅務登記證》(副本)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申請延期的申報期限之前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本涉稅事項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辦結日期不得超過申報期限的最后一日)。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錄入資料
(1)查驗納稅人出示的證件是否有效。
(2)審核《延期申報申請核準表》的內容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3)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審核納稅人是否按照規定期限辦理延期申報核準事項,如逾期申請,則不予受理,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
(4)符合條件的制作《文書受理回執單》(CTAISV2.0)或《稅務文書領取通知單》(CTAISV1.1)交納稅人。
2.轉下一環節
審核無誤后,將全部受理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后續環節
接受上一環節轉來的資料,對資料進行案頭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對納稅人申請延期申報的理由進行審核,審核其真實性、合理合法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確定納稅人預繳稅款。
通過以上審核調查,確定審批結果,簽署審批意見,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送達納稅人,將相關資料歸檔。
一、業務概述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3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
2.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
3.納稅人提供的災情報告、公安機關出具的事故證明、政策調整依據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本涉稅事項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受理審核、錄入資料
(1)審核申請資料是否齊全;
(2)審核納稅人提供的原件與復印件是否相符,復印件是否注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并由納稅人簽章;
(3)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審核納稅人是否按照規定期限辦理延期申報核準事項,如逾期申請,則不予受理;
(4)符合條件的制作《文書受理回執單》(CTAISV2.0)或《稅務文書領取通知單》(CTAISV1.1)交納稅人。
2.轉下一環節
審核無誤后,將全部受理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后續環節
接收受理環節轉來的資料,進行案頭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通過系統需調閱以下資料:
(1)稅務登記信息
(2)《資產負債表》
與納稅人提供的《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及附報中列明的當期貨幣資金、應付工資等科目余額進行核對,查看相關項目是否一致,納稅人闡述的理由是否充分等。
通過以上審核調查,確定審批結果,簽署審批意見,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送達納稅人,將相關資料歸檔。
一、業務概述
發票認證是指稅務機關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和運輸發票抵扣聯,利用掃描儀自行采集其密文和明文圖像,運用識別技術將圖像轉換成電子數據,然后對發票密文進行解密,并與發票明文逐一核對,以判別其真偽的過程,不包括防偽稅控認證子系統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信息企業采集方式。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9〕22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偽稅控認證不符和密文有誤增值稅專用發票查處工作的通知》(國稅明電〔2000〕5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稅工程發現的涉嫌違規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1〕73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金稅工程增值稅管理部門崗位設置及職責(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1〕7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重新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數據采集管理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9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范圍內推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稅控系統有關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6〕163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無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
2.貨運發票稅控系統開具的貨運發票抵扣聯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抵扣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貨物運輸發票,必須自該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到稅務機關認證。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無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利用防偽稅控認證子系統對企業提供的抵扣聯進行防偽認證(對計算機不能識別但票面清晰的專用發票,按票面信息進行人工校正),根據認證結果的不同,分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1)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包括人工校正認證相符)認證完畢后,當場向企業下達《認證結果通知書》和認證清單,要求企業當場核對發票份數,并返還企業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2)無法認證、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和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指密文和明文相比較,發票代碼或號碼不符)的發票,將發票原件退還納稅人;
(3)密文有誤、認證不符(不包括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和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和抵扣聯重號的專用發票必須當即扣留;對遠程認證結果為“認證未通過”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應在發現的當日通知納稅人于2日內持專用發票抵扣聯原件到稅務機關再次認證,對仍認證不符的或密文有誤的發票,必須當即扣留;
(4)對于扣留的專用發票(包括運輸發票),認證人員應填寫《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扣留通知書》,隨同《認證結果通知書》和《專用發票認證結果清單》交納稅人作為扣留憑證,同時填寫《認證不符或密文有誤專用發票轉辦單》,與扣留的專用發票抵扣聯原件及電子數據,于發現的當日移送稽查部門;專用發票注明金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則須立即將專用發票原件和電子數據移送稽查局查處,同時將此情況立即向主管領導報告,主管稅務機關要立即將此情況以電話直接通知總局,并最遲于次日將專用發票復印件、《防偽稅控認證不符和密文有誤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表》直接傳至總局,同時逐級抄報省局。
2.如果企業報送稅務機關認證的發票抵扣聯已污損、褶皺、揉搓,無法運用認證子系統進行認證的,可允許納稅人用相應的其他聯次進行認證(采集),處理方式同上。
一、業務概述
納稅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并依法繳清稅款。納稅人合并時未繳清稅款的,應當由合并后的納稅人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納稅人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后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納稅人合并(分立)情況報告書》,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合并(分立)的批準文件或企業決議復印件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自納稅人合并(分立)文件生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稅務機關報告。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的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錄入資料
(1)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內容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審核納稅人提供的原件與復印件是否相符,復印件是否注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并由納稅人簽章;
(3)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4)審核無誤的,在《納稅人合并(分立)情況報告書》上簽署意見交納稅人。
2.資料歸檔
一、業務概述
欠繳稅款數額較大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條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欠稅人處置不動產或大額資產報告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處分不動產或大額資產清單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欠稅數額較大的納稅人在處置不動產之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本涉稅事項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錄入資料
(1)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內容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3)符合條件的制作《文書受理回執單》(CTAISV2.0)或《稅務文書領取通知單》(CTAISV1.1)交納稅人。
2.轉下一環節
審核無誤后,將全部受理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后續環節
接收上環節轉來的信息資料,進行案頭審核,審核以下內容:
審核《欠稅人處置不動產或大額資產報告表》填寫內容與處分不動產或大額資產清單是否一致。
審核通過后,在《欠稅人處置不動產或大額資產報告表》上簽署稅務機關意見,一份送達納稅人,其他資料歸檔。
一、業務概述
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提出退(抵)稅申請,稅務機關應按規定進行辦理退(抵)稅。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八條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退(抵)稅款及利息申請核準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無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自行發現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應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本涉稅事項在30日內查實并辦理退還手續。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錄入資料
(1)審核《退(抵)稅款及利息申請核準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紙質資料不全或填寫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3)在系統中正確錄入《退(抵)稅款及利息申請核準表》信息(CTAISV2.0所有退稅業務均需要全部錄入,CTAISV1.1只有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兩種業務需要錄入),同時制作《文書受理回執單》(CTAISV2.0)或《稅務文書領取通知單》(CTAISV1.1)交納稅人。
2.轉下一環節
審核無誤后,將納稅人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后續環節
接收受理環節轉來的資料,進行案頭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通過系統調閱以下資料:
1.所屬期申報表信息
2.所屬期財務報表信息
3.所屬期稅款入庫信息
將以上信息與納稅人提供的《退(抵)稅款及利息申請核準表》進行核對,看填寫內容是否一致、填寫是否齊全等。
通過以上審核,確定審批結果,簽署審批意見,將《退(抵)稅款及利息申請核準表》返還一份給納稅人,將相關資料歸檔。
一、業務概述
境內從事葡萄酒生產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生產企業)之間銷售葡萄酒,實行《葡萄酒購貨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管理。購貨方在采購葡萄酒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用證明單,銷貨方憑證明單的退稅聯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還已繳納的消費稅。
二、法律依據
《葡萄酒消費稅管理辦法》(國稅發〔2006〕66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葡萄酒消費稅退稅申請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葡萄酒購貨管理證明單》退稅聯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無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本涉稅事項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錄入資料
(1)審核《葡萄酒消費稅退稅申請表》內容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核對《葡萄酒購貨管理證明單》退稅聯與《葡萄酒消費稅退稅申請表》的相關內容、數字是否符合邏輯關系;
(3)紙質資料不全或填寫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4)符合受理條件的,在系統中錄入《葡萄酒消費稅退稅申請表》,打印《稅務文書受理通知單》(CTAIS1.1)或《文書受理回執單》(CTAIS2.0),交給納稅人。
2.轉下一環節
審核無誤后,將納稅人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后續環節
接收上一環節轉來的資料后,調取以下內容,對其進行審核:
1.消費稅申報表
2.稅收完稅憑證
根據審核情況,確定是否準予退稅。對于符合退稅條件的,予以辦結退稅,將相關資料歸檔。
一、業務概述
納稅人已繳納車輛購置稅,如果符合規定可以退還車輛購置稅的,應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核實,辦理車輛購置稅退稅審批手續,將應退還的車輛購置稅退還納稅人。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0〕294號)
《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5〕第15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未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提供生產企業或經銷商開具的退車證明和退車發票、完稅證明正本和副本
2.已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提供生產企業或經銷商開具的退車證明和退車的發票、完稅證明正本、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出具的注銷車輛號牌證明
3.符合免稅條件但已征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提供完稅證明正本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無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本涉稅事項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錄入資料
(1)通過系統調閱納稅人車輛購置稅申報信息和稅款繳納情況;
(2)審核《車輛購置稅退稅申報表》相關項目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3)調閱申請退稅車輛的電子檔案和實物檔案,與納稅人提供的資料核對,確定是否符合退稅規定;
(4)審核納稅人提供的原件與復印件是否相符,復印件是否注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并由納稅人簽章,核對后原件返還納稅人;
(5)紙質資料不全或填寫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6)符合受理條件的,在系統中錄入《車輛購置稅退稅申報表》。
2.轉下一環節
審核無誤后,將納稅人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后續環節
接收上一環節轉來的資料后,通過系統調閱以下內容,對其進行審核:
1.申報征收信息
2.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表信息
根據審核情況,確定是否同意退稅意見。不符合退稅條件的,將相關資料退還上一環節;符合退稅條件的,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收入退還書》,將相關資料歸檔。
一、業務概述
外國公司以船舶從中國港口運載旅客、貨物或者郵件出境的,取得運輸收入的承運人為納稅人。納稅人包括:(一)買方派船的期租船,以外國租船公司為納稅人;(二)程租船,以外國船東為納稅人;(三)中國租用的外國籍船舶再以期租方式轉租給外國公司的,以外國公司為納稅人;(四)外國公司期租的中國籍船舶,以外國公司為納稅人;(五)其他外國籍船舶,以其船公司為納稅人。依法經批準經營外輪代理業務的公司(外輪代理人)為應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委托外輪代理人計算并代收運費的,外輪代理人應當在收取運費后,按照規定的4.65%綜合計征率直接從納稅人的收入總額中代扣應納稅款。不通過外輪代理人代收運費的,外輪代理人應當按照規定的4.65%綜合計征率計算預計稅款,并通知納稅人在船舶抵港前將預計稅款與港口使用費備用金一并匯達,由外輪代理人代收稅款。
二、法律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征稅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6〕87號)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加強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稅收管理及國際海運業對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1〕13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制外國公司有關船舶運輸稅收情況報告表格的通知》(國稅函〔2002〕384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代扣代繳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所得稅報告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按協定享受減免稅的,要求報送資料:
1.按照協定規定,船舶運輸收入,所得僅由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或者總機構所在締約國征稅的,或者收入來源國應對締約國對方居民公司經營國際運輸業務取得的收入,所得減稅或者免稅的,外國公司應當提供締約國稅務主管當局出具的該公司實際管理機構,總機構或者居民公司所在地的證明文件
2.按照協定規定,收入來源國應當對懸掛締約國對方國旗的商船或者由締約國對方航運企業經營懸掛第三國國旗的商船取得的運輸收入,所得減稅或者免稅的,外國公司應當提供締約國對方航運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外輪代理人按照規定代扣、代收的稅款,應自代扣代收之日起10日內,填報《代扣代繳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所得稅報告表》,并將實收稅款繳入國庫。次月15日前向港口所在地稅務機關報送上月外輪代理業務情況一覽表、運費結算情況統計報表等資料。
納稅人向稅務機關報告和繳納稅款的期限不得超過船舶離港之日起60日。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受理申報。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審核、接收申報
(1)審核企業報送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代扣代繳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所得稅報告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簽章是否齊全;
(2)對審核無誤的,在《代扣代繳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所得稅報告表》上簽字、加蓋印章,一份留存,一份給企業;
(3)將審核后的《代扣代繳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所得稅報告表》錄入系統;
(4)納稅人提交資料不全或者填報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2.資料歸檔
一、業務概述
來華合作開采石油資源的外國石油公司,不論是作業者,還是非作業者,都是獨立的納稅單位,應按照稅法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所得稅申報事宜。
尚未開始商業性生產的外國石油公司可暫不報送季度所得稅申報表。外國石油公司在不同地區或海域擁有合同區(即營業機構)的,可以選定其中一個地區或海域的營業機構合并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具體申報方法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的規定辦理。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來華合作開采石油資源的外國石油公司有關納稅事項的通知》(國稅發〔1995〕053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季度所得稅申報時,《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季度申報表》,2份
年度所得稅申報時,《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季度所得稅申報:無
年度所得稅申報時:
1.對外合作開采石油企業勘探開發費用年度明細表
2.合同區100%合資費用表
3.資產負債表
4.損益計算表
5.庫存材料明細表
6.勘探費用支出表
7.開發費用支出表
8.生產作業費支出表
9.間接費用支出表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季度所得稅申報: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
年度所得稅申報:年度終了后四個月內。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受理申報。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接收申報
(1)審核企業報送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季度申報表》或《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簽章是否齊全;
(2)審核納稅人《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季度申報表》或《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填寫內容與附報資料是否相符;
(3)對審核無誤的,在《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季度申報表》或《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上簽字、加蓋印章,一份留存,一份給納稅人;
(4)將審核后的所得稅申報數據錄入系統;
(5)納稅人提交資料不全或者填報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2.資料歸檔
季度申報時,將申報資料歸檔。
3.轉下一環節
年度申報時,將納稅人報送的年度申報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后續環節
接受上環節轉來的年度所得稅申報信息資料,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1.審核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與其附送資料各項目之間的邏輯關系是否對應,計算是否正確;
2.審核企業是否按規定結轉或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額;
3.審核企業是否符合稅收減免條件,包括對企業所得稅和地方所得稅的減免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有無稅務機關或地方政府的正式批文;企業所處減免稅年度情況,何時應恢復征稅;審核企業稅前扣除的財產損失是否已報稅務機關審批等;
4.審核總機構匯總和外國企業營業機構合并申報所得稅,其分支機構或各營業機構帳表所記載涉及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各項數據是否準確;
5.審核企業已預繳所得稅的完稅信息,確認其實際預繳的稅額。
根據審核結果,結合季度所得稅申報表及日常征管情況,對企業報送的年度申報表及其附表和其它有關資料進行初步審核后,在5月底前,對應補繳所得稅、應辦理退稅的企業發送《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匯算清繳涉稅事項通知書》,辦理稅款多退少補事宜,并將相關資料歸檔。
一、業務概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合作油(氣)田的原油、天然氣增值稅由按次申報納稅改為按期申報納稅。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外合作開采石油(天然氣)資源申報繳納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450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原油、天然氣增值稅申報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原油、天然氣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2.本次原油、天然氣的 銷售價格、銷售費用、銷售去向等明細資料
3.合作油(氣)田的 產量、存量、分配量、銷售量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期限可以是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一個月,并應自確定的納稅期限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受理申報。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審核、接收申報
(1)審核企業報送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原油、天然氣增值稅申報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簽章是否齊全;
(2)審核納稅人《原油、天然氣增值稅申報表》填寫內容與附報資料是否相符;
(3)對審核無誤的,在《原油、天然氣增值稅申報表》上簽字、加蓋印章,一份留存,一份給納稅人;
(4)將審核后的增值稅申報數據錄入系統;
(5)納稅人提交資料不全或者填報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2.資料歸檔